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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17 03:28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0)法律字第 0119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0 年 01 月 22 日
要  旨:
社團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曾經出席總會而對於
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之社員,固不得請求法院撤銷決議,
但未出席或出席而當場表示異議之社員,均得依法請求法院撤銷之
全文內容:依民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項規定之文義及立法理由以觀,社團總會之
          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曾經出席總會而對於召集程序或
          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之社員,固不得請求法院撤銷決議,但未出席或
          出席而當場表示異議之社員,均得依法請求法院撤銷之 (參照「民法總則
          、民法總則施行法修正條文暨說明」第三十二、三十三頁) 。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11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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