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期,初聘
為一年,續聘第一年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中等學校教師之
聘期,初聘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其立法意旨係在統一各
級學校教師之聘期,以安定學校人事 (參閱立法院公報第七十三卷第一百
期) ,專科學校及中等學校聘任教師時自當依上開規定辦理。惟查學校聘
任教師係屬契約關係 (司法院院解字第二九二八號、行政法院五十七年判
字第一二七號及六十二年裁定第二三三號等判例參照) ,故各個教師之聘
期應以聘約約定之內容為準
全文內容:一 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期,
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年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中等學
校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其立法意
旨係在統一各級學校教師之聘期,以安定學校人事 (參閱立法院公報
第七十三卷第一百期) ,專科學校及中等學校聘任教師時自當依上開
規定辦理。惟查學校聘任教師係屬契約關係 (司法院院解字第二九二
八號、行政法院五十七年判字第一二七號及六十二年裁定第二三三號
等判例參照) ,故各個教師之聘期應以聘約約定之內容為準。
二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各級學校對聘約
期限屆滿之教師不予續聘時,應於聘期屆滿一個月前,書面通知當事
人,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有關書通知之目的,參酌同條
第二項之規定,在於使不予續聘之教師得於聘約存續期間內依規定申
請資遣或退休,以確保其權益,各級學校自當依其規定辦理。惟各個
教師發生續聘與否之法律疑義,仍應視有無再締結聘約而定,尚難逕
依上開規定主張視同續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