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按外役監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掠奪罪,係指陸海空軍刑法上 之掠奪罪而言。 二 政府於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解除台灣地區戒嚴後,非現役軍人, 雖已不再適用陸海空軍刑法,惟所犯係懲治盜匪條例之罪者,依外役 監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仍不得遴選為外役監條例之受刑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