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財團為他律法人,其捐助章程記載事項,僅得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 十三條及六十五條規定變更之。本件各公私立救濟院因「救濟院」之名稱 有損貧民自尊,故多不願入院就養,致未能達到創辦財團之目的,因而擬 更名為仁愛之家等情,是否得依上述法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乃屬法院或 主管官署應依職權認定之事項,請依法聲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