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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5.05 12:01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5)台函民字第 1038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5 年 11 月 27 日
要  旨:
查財團為他律法人,其捐助章程記載事項,僅得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
十三條及六十五條規定變更之。本件各公私立救濟院因「救濟院」之名稱
有損貧民自尊,故多不願入院就養,致未能達到創辦財團之目的,因而擬
更名為仁愛之家等情,是否得依上述法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乃屬法院或
主管官署應依職權認定之事項,請依法聲請辦理。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15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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