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為保障收容人訴訟權益,自 115.06.15 起,辯護人或律師得使用電話或
法務部矯正署便民服務入口網預約現場律師接見,並請依相關規定辦理
主 旨:為保障收容人訴訟權益,自本(115) 年 6 月 15 日起,辯護人或律師
得使用電話或本署便民服務入口網預約現場律師接見,並請依說明所示辦
理。
說 明:一、為保障收容人訴訟權益,並整合本署便民服務入口網之服務功能,提
升機關行政效能,自本(115) 年 6 月 15 日起,辯護人或律師因
案情需要,除原有電話預約外,得於本署便民服務入口網(https://
service.mjac.moj.gov.tw/)線上預約律師現場接見,相關規定如下
:
(一)電話預約,以曾親臨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辦理律見者為限;線上
預約,應由辯護人或律師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預約律師接見
」服務項目,並經機關審核通過者為限。
(二)洽談委任律師,尚存未必委任之不確定性,仍須逐次現場申辦,並
提交洽談委任相關證明文件。
(三)可預約之期間為申請接見之日前 7 日起至前 2 日 15 時截止。
截止日若遇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提前至該例假日或休息日
前一上班日截止。
(四)矯正機關應指派專責人員審查核准預約接見之申請,審核完畢後,
以電話、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之方式回復確認接見日期與時間。
(五)預約完成後,申請人應於預約接見 10 分鐘前,持足資證明身分之
文件至收容人所在矯正機關辦理報到登記。另機關應於辯護人或律
師申請接見之時間前,預先將收容人提帶至接見處所候見。
(六)辯護人或律師完成該次預約接見後,始得辦理下一次預約登記,但
預約不同收容人接見時,不在此限。
(七)辯護人或律師無法如期接見時,至遲應於預約接見日之前 1 日
15 時前以電話或線上取消預約。
(八)申請人未依預約日期及時段辦理該次接見,最近 6 個月內達 3
次以上者,矯正機關自最近 1 次未辦理接見日起 3 個月內,得
拒絕受理其預約申請。
二、機關應彈性運用所有律見空間;採事先預約者,應優先於現場申辦者
,並依序辦理。惟後到之律師如有較急迫或其他特殊事由,機關經向
先到之律師充分說明後,得不受前開順序之限制。
三、請各機關於機關全球資訊網、律見登記處與律見室及其他適當處所,
加強宣導周知,並提供專線電話,協助辯護人或律師了解相關規定及
申請程序。
四、本署便民服務入口網(含後台)功能增修將於 115 年 6 月 8 日
上線,請業務承辦人員儘速熟悉操作程序(詳如附件)。
正 本: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 本: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含附件)、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
含附件)、本署安全督導組(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