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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0 18:5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懇親宿舍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3 月 15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東成監獄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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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維護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權益,幫助強化其家庭情感之聯繫,並考量
    本所懇親處所設施與戒護警力調度等因素,對符合申請與眷屬同住之
    受刑人,除依「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之規定辦理外,另訂定
    本實施要點。
二、受刑人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與眷屬同住:
    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在所執行逾 1  年,最近一個月成績分數在 9
    分以上,且未受停止戶外活動之懲罰者。符合特別獎賞者,依受刑人
    特別獎賞之規定。
三、申請與眷屬同住以配偶為優先,直系血親次之,人數以 3  人為限,
    但配偶申請於懇親宿舍同住時,以 1  人為限;直系血親多人申請同
    住時,於本所公務接見室辦理懇親。
四、本所處理受刑人申請與眷屬同住程序如下:
(一)符合辦理資格之受刑人提出報告向戒護科申請索取「與眷屬同住申
      請表」、「切結書」、「保證書」及「與眷屬同住共同應遵守事項
      」等文件後,將上述表件寄送其眷屬提出申請。
(二)受刑人眷屬接獲上列表件後,除填具相關資料外,並應準備國民身
      分證影本(外籍眷屬請檢附護照影本或附有照片足以證明身分之文
      件)、最近半年二吋相片二張等文件,逕寄本所戒護科辦理。
五、符合與眷屬同住資格之受刑人,每月以申請一次為限,懇親時間於每
    月第一週週日辦理(上午 08 時 30 分至 11 時 30 分止;下午 01
    時 30 分至 04 時 30 分止),並視懇親場地使用情形調整受理人數
    ,逾額人數則依申辦先後次序順延辦理,前述辦理時間如因特殊事由
    需更改時,由戒護科承辦人提前通知。
六、受刑人申請懇親宿舍時,應由受刑人及同住人親筆在切結書上捺指紋
    與簽章,倘有冒名頂替及不實等情事或違反紀律時,受刑人應受違規
    懲處及保證人應負連帶之法律責任。
七、與眷屬同住申請表內有關受刑人之素行調查、在監行狀、身分證明文
    件、保證書及切結書等,審查人員應逐項詳細審核並簽註具體意見,
    相關科室主管應詳加覆核,呈所長核定,提所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得
    准予眷屬同住。
八、經提會核准與眷屬同住之受刑人,由戒護科製作「核准與眷屬同住通
    知單」並囑其自行寫信併同通知單會知其家屬於指定時間內,攜帶國
    民身分證(外籍眷屬請檢附護照影本或附有照片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
    )來所辦理,以茲受理核對登記。
九、經核准辦理與眷同住者,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時,本所得拒絕之:
(一)未帶身分證明文件者。
(二)形跡可疑者。
(三)酗酒或精神狀況有異者。
    未經辦理登記者,不得代替或陪同已登記者與收容人同住或懇親。
十、懇親宿舍之安全管理由戒護科派員負責。受刑人及眷屬由戒護人員陪
    同至懇親宿舍或處所後不得擅自離開,並應遵守懇親宿舍使用相關規
    定。
十一、與眷屬同住核准經通知後,眷屬如因個人因素,未能於指定時間內
      來所辦理者,以棄權論,而累計棄權達二次者,該受刑人六個月內
      不得再提出申請。
十二、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期間,倘有脫逃或從事其他不法行為時,應負一
      切法律責任,與其同住之眷屬如涉及教唆或幫助等事實,亦應負法
      律連帶責任。
十三、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期間,如因違背紀律經簽處違規者,於提所務委
      員會通過後,該受刑人在本所執行期間,不得再申請與眷屬同住。
十四、懇親宿舍寢具於懇親結束後一律送洗,費用依使用者付費原則,由
      受刑人保管金項下支付。
十五、經所務會議決議核准與眷屬同住之名冊,於辦理完成後,每月底報
      署備查。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