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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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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刑人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與眷屬同住:
    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在所執行逾 1  年,最近一個月成績分數在 9
    分以上,且未受停止戶外活動之懲罰者。符合特別獎賞者,依受刑人
    特別獎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