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0.11 07:2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法醫鑑識展示館參觀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14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10 月 05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
圖表附件: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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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為增進民眾對法醫工作之暸解,並提供司法官法醫
    刑事鑑識相關學員、專家及學者一個研習與互動的研討教育環境,進
    一步落實教學生活化之理念,以達到推廣法醫鑑識知識之目的,開放
    法醫鑑識展示館(以下簡稱本館),供各界人士參觀,為利管理,特
    訂定本要點。
二、開放申請入館參觀人數:每日以 60 人為原則,每梯次參觀人數申請
    名額以 5  人以上、20  人以下為限。因研究、教育或其他特別需求
    者,經本館同意得專案處理。
三、本館參觀時間:每週一至五,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五時,
    每次參觀時間為四十至六十分鐘。逢週六、日及國定假日休館。
四、申請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入館之機關團體或民眾,以具有法醫、法律、醫學或鑑識等專
      業背景者為原則,可於預定參觀日之二週前申請,由法務部法醫研
      究所網站下載參觀申請表後,以傳真、電子郵件或公函方式向本館
      申請。非機關團體之申請者,除填寫前述參觀申請表外,應另填寫
      參觀人員基本資料表,以供審核。
(二)本館收件審核三日後,回復申請人審核結果。
(三)參觀之機關團體或民眾請於預定參觀時間,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本
      館辦理參觀手續。
(四)申請入館參觀之機關團體或民眾,因故取消預約或更改參觀日期者
      ,應於參觀前二日通知本館。
(五)如遇不可抗力因素等,無法如期參觀者,應通知本館另行安排參觀
      日期。
五、本館面積狹小,為維護館內陳設,未經申請核准者,不得入內參觀。
六、本館參觀注意事項如下:
(一)館內嚴禁追打嬉戲、飲食、吸菸、丟棄垃圾或攜帶寵物,以維護環
      境整潔。
(二)為維護館內擺設佈置及參觀品質,參觀人員需由本館導覽人員帶領
      並依循導覽動線參觀。
(三)為維護參訪者安全,12  歲以下之兒童須由成人陪同或師長隨行。
(四)為維護參觀品質,展區內禁止照相、攝影及使用行動電話。
(五)館內互動式多媒體展示設備請小心愛護使用,若有故障情形可請管
      理人員或導覽人員協助排除後再行使用。
(六)不得擅自破壞展品,如有違背者,視情節輕重,使用者應負賠償責
      任。
(七)如有違反以上規定,經勸阻仍未改善者,本館得要求停止或取消參
      觀。
七、本館為維護環境或辦理活動等臨時需要,得暫停開放參觀,並公佈於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網站及通知參觀者改期,如已排定參觀時間者,將
    於三日前通知單位或個人。
八、洽詢聯絡方式公布於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網站。
九、本管理要點自公布後實施。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