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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練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3 月 08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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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加強各項技能訓練之管理,期使提高收容人之學習效率與增進實習
    時之工作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有意參加各項技能訓練之收容人,應就其興趣、專長、性向、健康及
    教育程度等條件詳加甄選,使不致浪費教育資源。
三、收容人技能訓練,配合本所規定之作息時間實施,遇有特殊情況暫停
    辦理。
四、學員進入技訓場應依規定佩帶識別證,保持服裝儀容之整齊,並隨時
    注意個人之衛生。特殊職類之技訓,應依規定穿著本所製發之工作服
    。
五、參訓學員受訓期間應服從管教與虛心學習,不得無故離開管教人員之
    視線。除因出庭、生病或其他特殊情形外,不得無故缺課。
六、學員如需離開檢查站外出實習,應比照外役單位辦理安全切結保證,
    進出檢查站時亦應一律接受檢查。
七、技訓場內之機器、工具或材料應逐一登記列管,並定期實施保養與清
    理。實習用之器械與材料,非因實習或公務需要不得攜出技訓場,遇
    器械發生故障立即報修。
八、擔任戒護與技術指導人員,應向學員介紹訓練之全部過程,該項流程
    應公告於技訓場明顯處。同時應隨時提醒學員注意實習時之安全,並
    應設法加裝防護罩、安全護欄,或標示注意事項等必要之安全措施。
九、實施訓練與輔導時,應留意學員有無浪費材料與水電,並應防範學員
    藉故損壞生產與服務之器具。
十、學員在技能訓練中或實習時,應本自立立人之精神相互扶持,技藝較
    精或學習較有心得者,應主動協助作業導師為其他收容人作技術之輔
    導。
十一、學員參加技訓後,如表現優異,確能作為其他收容人之楷模者,可
      簽請酌予獎賞,並繼續留班擔任作業助理員。
十二、在訓練與實習中,如發現學員精神萎靡或行為乖張,應即嚴加注意
      或促其暫停實習。
十三、技訓場平時應加強考核,如學員違反所規,學習不力,或體力不支
      ,應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處置,或辦理退訓。
十四、注意學員有無將技訓場之器材私自外送,或利用參加技訓機會傳遞
      違禁物品。
十五、規定學員在訓練與實習中,不得輕浮嘻戲或爭吵鬥毆,亦不得吸香
      煙或吃零食,以避免分心旁鶩。
十六、因訓練或自營加工作業需用之易燃性、揮發性、侵蝕性,或具傷害
      性之物品,應作妥善保管及管制使用。
十七、技訓場無指導人員之製作命令或工作指示,不得私自進行生產作業
      或提供服務。亦不得利用電腦作非關公務之使用。
十八、為培養學員發揮敬業精神,應確實要求依指導原則與設計圖說進行
      製作或實習,以提昇技術之水準。
十九、技訓場所設置之各種電器用品,應責由學員正確使用,非規定開啟
      時間一律關閉。
二十、學員借用參考圖書、工具應加以愛惜,使用完畢立即歸還原位。
二十一、嚴禁學員私自接用技訓場內之電源作不正當之用途。
二十二、瞭解水電開關及滅火器之位置,隨時防範發生火災或其他意外事
        故。
二十三、技訓場應經常保持裡外之整潔,每日所產生之廢棄物應妥加處理
        。
二十四、收封前徹底檢查技訓場之水電開關及門窗。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