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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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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加強各項技能訓練之管理,期使提高收容人之學習效率與增進實習
    時之工作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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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意參加各項技能訓練之收容人,應就其興趣、專長、性向、健康及
    教育程度等條件詳加甄選,使不致浪費教育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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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容人技能訓練,配合本所規定之作息時間實施,遇有特殊情況暫停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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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員進入技訓場應依規定佩帶識別證,保持服裝儀容之整齊,並隨時
    注意個人之衛生。特殊職類之技訓,應依規定穿著本所製發之工作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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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參訓學員受訓期間應服從管教與虛心學習,不得無故離開管教人員之
    視線。除因出庭、生病或其他特殊情形外,不得無故缺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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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員如需離開檢查站外出實習,應比照外役單位辦理安全切結保證,
    進出檢查站時亦應一律接受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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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技訓場內之機器、工具或材料應逐一登記列管,並定期實施保養與清
    理。實習用之器械與材料,非因實習或公務需要不得攜出技訓場,遇
    器械發生故障立即報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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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擔任戒護與技術指導人員,應向學員介紹訓練之全部過程,該項流程
    應公告於技訓場明顯處。同時應隨時提醒學員注意實習時之安全,並
    應設法加裝防護罩、安全護欄,或標示注意事項等必要之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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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實施訓練與輔導時,應留意學員有無浪費材料與水電,並應防範學員
    藉故損壞生產與服務之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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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學員在技能訓練中或實習時,應本自立立人之精神相互扶持,技藝較
    精或學習較有心得者,應主動協助作業導師為其他收容人作技術之輔
    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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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學員參加技訓後,如表現優異,確能作為其他收容人之楷模者,可
      簽請酌予獎賞,並繼續留班擔任作業助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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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在訓練與實習中,如發現學員精神萎靡或行為乖張,應即嚴加注意
      或促其暫停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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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技訓場平時應加強考核,如學員違反所規,學習不力,或體力不支
      ,應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處置,或辦理退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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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注意學員有無將技訓場之器材私自外送,或利用參加技訓機會傳遞
      違禁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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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規定學員在訓練與實習中,不得輕浮嘻戲或爭吵鬥毆,亦不得吸香
      煙或吃零食,以避免分心旁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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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因訓練或自營加工作業需用之易燃性、揮發性、侵蝕性,或具傷害
      性之物品,應作妥善保管及管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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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技訓場無指導人員之製作命令或工作指示,不得私自進行生產作業
      或提供服務。亦不得利用電腦作非關公務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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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為培養學員發揮敬業精神,應確實要求依指導原則與設計圖說進行
      製作或實習,以提昇技術之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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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技訓場所設置之各種電器用品,應責由學員正確使用,非規定開啟
      時間一律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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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學員借用參考圖書、工具應加以愛惜,使用完畢立即歸還原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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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嚴禁學員私自接用技訓場內之電源作不正當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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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瞭解水電開關及滅火器之位置,隨時防範發生火災或其他意外事
        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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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技訓場應經常保持裡外之整潔,每日所產生之廢棄物應妥加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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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收封前徹底檢查技訓場之水電開關及門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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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為提高收容人參與技能訓練之學習成效,實施技能訓練評比,於
        每期結訓時檢討之,並於每年 12 月上旬作年終總檢討,技能訓
        練評比依下列之規定辦理獎懲:
    (一)學員部分
          1.獎勵:
         (1)通過受訓類別技術士檢定者。
         (2)結訓時,學員綜合表現前3名者。
         (3)表現優異完成結訓,繼續留班協助教學,成效良好者。技
              能訓練班主管得簽報核給增加接見、通信、發給獎品等適
              當之獎賞。
          2.懲處:
         (1)學員使用技能訓練器材、設備、工具不當而損毀,或浪費
              技訓材料,以違規論處及照價賠償。
         (2)學習態度怠慢,對師長言詞、態度不良者,不予結訓證明
              或予以退訓。
    (二)職員部分
          1.全年技能訓練班順利辦理結訓者,符合以下列舉事項,並經
            查證屬實,陳報考績委員會審核通過者,技能訓練班主管得
            敘請獎勵:
         (1)學員通過受訓類別技術士檢定,達 90 %以上者。
         (2)訓練班成果經媒體報導、刊載,提升所譽者。
          2.技能訓練班有以下列舉事實,得提報考績委員會審核懲處之
            :
         (1)對於技能訓練器材、設備、工具控管不當,或浪費技訓材
              料。
         (2)放任學員學習態度懶散,導致無法達成訓練收容人習得謀
              生技能之預期目標。
          3.負責督導之教區科員,得敘請同一教區內技能訓練班主管相
            同之獎勵及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