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少年觀護所之業務,應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之指揮、監督。關於 少年管訓事件少年之收容,及少年刑事案件審理中少年之羈押事項, 並受法院之督導。
二 收容少年與羈押少年之處所應嚴為分界,同案少年應分別配房,男女 少年亦應嚴為分界。
三 少年不服觀護所之處分時,得報經主任申訴於監督機關。 前項申訴,觀護所應備置申訴簿,記載申訴事實及處理經過。
四 觀護所應訂定生活守則,使少年共同遵守。
五 為研究學術或有正當理由,請求參觀經少年觀護所許可者,應派員引 導,並設簿登記參觀者姓名 (團體參觀者僅登記其名稱、人數及領隊 人姓名) 、年齡、職業、住址、參觀之日期及目的。外國人參觀經法 務部之許可。
六 收容或羈押女性少年之處所應由女性職員管理之,男性職員非因執行 職務之必要,不得進入。
七 少年觀護所主任每日至少應巡視全所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