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30 08:1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輔育院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56 年 08 月 28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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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個案分析

少年輔育院對於新入院學生,由有關各組聯合組織接收小組,根據少年法
庭移送之資料,加以調查分析,提經院務委員會決定分班、分級施教方法
。
前項個案分析,應依據心理學、教育學、社會學及醫學判斷之。
前條調查分析期間,不得逾一個月,其所得資料,應設卡詳為記載,分別
保存之。
少年輔育院應隨時訪問學生家庭及有關社會機關、團體,調查蒐集個案資
料,分析研究,作為教育實施之參考。
對於調查分析期間內之學生,應予以表現個性之機會,其生活之管理,應
在防止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違反紀律之原則下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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