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於執行中死亡,監獄應即通知家屬或最近親屬,並逕報檢察署指派 檢察官相驗。家屬或最近親屬有數人者,得僅通知其中一人。 監獄如知前項受刑人有委任律師,且其委任事務尚未處理完畢,亦應通知 之。 第一項情形,監獄應檢附相關資料,陳報監督機關。
死亡者之屍體,經依前條相驗並通知後七日內無人請領或無法通知者,得 火化之,並存放於骨灰存放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