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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0.11 07:3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審核貪污瀆職案件檢舉獎金給獎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8 月 15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廉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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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貪污瀆職案件檢舉獎金給獎審核作業,特訂定本基準。
二、關於貪污瀆職案件檢舉獎金額度之審核,其經法院判決有罪未確定案
    件,依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下稱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附表
    標準,以各項最低給獎金額之三分之一發給;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
    ,給與其餘獎金。
三、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附表所稱「法院判決情形」,以同一貪污瀆職案
    件之檢舉事實,經法院判決有罪之宣告刑最重刑者為準。
四、法院判決確定未滿一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
(一)法院判決科罰金者,發給獎金新臺幣(以下同)三十萬元。
(二)法院判決未滿四月有期徒刑或拘役者,發給獎金四十萬元;其得易
      科罰金者,亦同。
(三)法院判決四月以上未滿六月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五十萬元;其得
      易科罰金者,亦同。
(四)法院判決六月以上未滿一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六十萬元;其得
      易科罰金者,亦同。
五、法院判決確定一年以上未滿三年有期徒刑者
(一)法院判決一年以上未滿二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八十萬元。
(二)法院判決二年以上未滿二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九十萬元
      。
(三)法院判決二年六個月以上未滿三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一百萬元
      。
六、法院判決確定三年以上未滿五年有期徒刑者
(一)法院判決三年以上未滿四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一百四十萬元。
(二)法院判決四年以上未滿四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一百五十
      萬元。
(三)法院判決四年六個月以上未滿五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一百六十
      萬元。
七、法院判決確定五年以上未滿七年有期徒刑者
(一)法院判決五年以上未滿六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二百萬元。
(二)法院判決六年以上未滿六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二百二十
      萬元。
(三)法院判決六年六個月以上未滿七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二百四十
      萬元。
八、法院判決確定七年以上未滿十年有期徒刑者
(一)法院判決七年以上未滿八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二百八十萬元。
(二)法院判決八年以上未滿八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三百萬元
      。
(三)法院判決八年六個月以上未滿九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三百二十
      萬元。
(四)法院判決九年以上未滿九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三百四十
      萬元。
(五)法院判決九年六個月以上未滿十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三百六十
      萬元。
九、法院判決確定十年以上未滿十五年有期徒刑者
(一)法院判決十年以上未滿十一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四百萬元。
(二)法院判決十一年以上未滿十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四百
      三十萬元。
(三)法院判決十一年六個月以上未滿十二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四百
      六十萬元。
(四)法院判決十二年以上未滿十二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四百
      九十萬元。
(五)法院判決十二年六個月以上未滿十三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五百
      一十萬元。
(六)法院判決十三年以上未滿十三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五百
      四十萬元。
(七)法院判決十三年六個月以上未滿十四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五百
      七十萬元。
(八)法院判決十四年以上未滿十四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六百
      萬元。
(九)法院判決十四年六個月以上未滿十五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六百
      三十萬元。
十、法院判決確定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者
(一)法院判決十五年以上未滿十六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六百七十萬
      元。
(二)法院判決十六年以上未滿十六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七百
      萬元。
(三)法院判決十六年六個月以上未滿十七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七百
      三十萬元。
(四)法院判決十七年以上未滿十七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七百
      六十萬元。
(五)法院判決十七年六個月以上未滿十八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七百
      九十萬元。
(六)法院判決十八年以上未滿十八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八百
      二十萬元。
(七)法院判決十八年六個月以上未滿十九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八百
      五十萬元。
(八)法院判決十九年以上未滿十九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八百
      八十萬元。
(九)法院判決十九年六個月以上未滿二十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九百
      一十萬元。
(十)法院判決無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九百四十萬元。
(十一)法院判決死刑者,發給獎金九百七十萬元。
十一、檢舉同一貪污瀆職案件之犯罪人數,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時,逾一
      人部分,每增一人加發給五萬元。但以發至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附
      表所列各項最高獎金額度為限。
      前項犯罪人數逾五人者,依第四點至第十點標準增給二分之一獎金
      ,獎金總額不受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附表所列各項最高獎金額度限
      制。
      前二項獎金增給部分,依最有利檢舉人方式擇一發給之。獎金總額
      最高以一千萬元為限
十二、檢舉人經法務部審核貪污瀆職案件檢舉獎金審查會依本辦法第七條
      第二項規定審核同意發給獎金者,由審查會依檢舉內容相關之宣告
      刑期決定之,並適用第四點至第十點標準給與十分之一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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