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輔佐人協助申訴人事項:
(一)申訴學生(少年受刑人)得向審議小組申請指定其家長、監護人或
社會人士一人為輔佐人。
(二)輔佐人得協助申訴學生(少年受刑人)為下列行為:
1.適度對申訴學生(少年受刑人)提供必要的支援並防止被報復、
恐嚇或其他負面影響。
2.保護申訴學生(少年受刑人)之隱私,因其經驗、知識和理解方
面之不足,給予講解指導。
3.與申訴學生(少年受刑人)進行溝通及對話。
4.與申訴學生(少年受刑人)進行隱私性面談及非語言形式交流。
5.申訴學生(少年受刑人)對事件無法具體描述時,提供繪畫、遊
戲、身體語言等輔助措施,以釐清事實。
6.協助輔導申訴學生(少年受刑人)對申訴程序瑕疵補正事宜。
(三)輔佐人難期公正或偏頗之虞,申訴學生(少年受刑人)得再請求審
議小組同意另行指定適當之人為其輔佐人。
(四)輔佐人有到場陳述之義務。
(五)輔佐人到場之陳述,申訴學生(少年受刑人)或其委任代理人未立
即提出異議者,視為其所自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