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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04 02:2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5 月 16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12 月 02 日
法規體系: 檢察機關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圖表附件: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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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條至第二
    十一條有關檔案開放應用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貳、本須知所稱檔案,指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
    及其附件,但不包含本署聲請增發書類聲請表上所列各式文件。
參、民眾向本署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填具「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檔案應用申請書」(附件一),或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本署提
    出申請: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
    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
    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附件二);如係法定代
    理者,應敘明其關係。
三、申請項目。
四、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檔號。
六、申請目的。
七、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八、申請日期。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肆、本署業務承辦單位受理申請案件後,應核對申請書資料有無不全或不
    合規定情形,如認其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 7  日
    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本署業務承辦單位借調檔案後,應依檔案性質實質准駁審核(附件三
    ),並陳送檢察長核定。
    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應於受理之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附件四)通知
    申請人准駁情形及郵寄複製品應納費用,副知本署檔案室、總務科、
    資訊室及研考科,分別辦理統計准駁數量、執行收費、協助電子儲存
    媒體複製及便民業務等事務。補正資料者,自補正之日起算。
    前項書面通知,除駁回申請者外,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核准應用檔案之意旨。
二、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三、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四、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
伍、本機關檔案應用之准駁,依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
    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
陸、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檔案內容含有限
    制應用之事項者,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
    本署檔案之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
    申請時記載其事由。
柒、本署檔案應用閱覽處所附設於本署為民服務中心,開放時間為星期一
    至星期五,上午 9  時至 11 時 30 分及下午 2  時至 4  時 30 分
    ;國定例假日不開放。有其他特殊原因停止開放時,另行公告週知。
捌、申請人於約定時日持本署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至本署為民服
    務中心附設檔案應用閱覽處所應用檔案。
    申請人應先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檔案應用閱覽處所使用登記簿」
    (附件五)辦理身分及相關資料登記後,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核對無訛
    後,始准陪同應用檔案。
    本署業務承辦單位借調檔案送至檔案應用閱覽處所,應指定人員陪同
    應用檔案。
玖、申請人進入檔案應用閱覽處所,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喧嘩或妨礙他人之行為。
二、抄錄檔案時,以使用鉛筆為限;若有複製必要,由業務承辦人員陪同
    複製為原則。
三、申請人若有攜帶器材複製檔案之需求,應於申請時載明,經許可後始
    得為之。
四、不得破壞環境整潔及應用處所之設備。
壹拾、申請人應用檔案,應保持檔案之完整,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違反前項各款之一者,本署得停止其應用檔案;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壹拾壹、申請人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檔案應用閱覽處所,如有必要離開
        檔案應用閱覽處所,應將檔案交還本署業務承辦單位保管。
        申請人應用之檔案應於當日歸還,如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者,本
        署業務承辦單位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附件六)註記應用情形後
        ,先辦理還卷,另日再行調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閱畢檔案後應
        歸還本署人員,經本署人員點收無誤後,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
        附件六)註記還卷,一聯交付申請人或其代理人並發還身分證明
        文件,一聯由業務承辦單位存查。
壹拾貳、申請人檔案應用完畢,本署業務承辦人員通知總務科出納人員,
        依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附件七)及
        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附件七之一)收取費用及開立收據,一份
        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收執,一份送會計室存查,一份送業務承辦
        單位存查,一份由出納人員存查。複製品點交申請人。
壹拾參、檔案應用完畢,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應歸還借調之檔案。
壹拾肆、申請閱覽偵查或訴訟相關卷證適用本須知,但檢察機關律師閱卷
        要點、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或其他法規有特別規定者,從
        其規定。
壹拾伍、本署受理民眾申請檔案應用程序如作業流程圖。(附件八)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