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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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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條至第二
    十一條有關檔案開放應用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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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申請人於約定時日持本署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至本署為民服
    務中心附設檔案應用閱覽處所應用檔案。
    申請人應先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檔案應用閱覽處所使用登記簿」
    (附件五)辦理身分及相關資料登記後,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核對無訛
    後,始准陪同應用檔案。
    本署業務承辦單位借調檔案送至檔案應用閱覽處所,應指定人員陪同
    應用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