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4 03:0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場地租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23 日
法規體系: 檢察機關 >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
圖表附件: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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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放租借範圍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五樓會議室。
二、開放租用時段:周一至周五上午 8  時起至下午 5  時 30 分止。
三、申請程序
(一)申請者應於場地租用日 3  日前(含假日)填妥申請書(如附件)
      後,向本署總務科提出申請。
(二)如需場地勘查可先洽本署總務科。
四、收費標準及繳費
(一)每次收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
(二)申請者於接獲同意租用通知後 3  日內,至本署總務科繳清租用費
      用(請以現金繳交)。
五、使用取消與變更
    如遇不可抗力之因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如天災)或其
    他事由,需取消或變更租用日期者,請先行電洽總務科,商議展期或
    退回租用費用;若租用當日無法使用而未事先聯絡,本署得沒收全數
    租用費用。
六、租用場地使用規範
(一)本署署內禁止攜帶危險物品、酗酒、抽菸、製造火花及從事其他不
      法之情事,租用單位亦不得未經許可將場地轉租他人、從事與申請
      用途不符、違背法令或影響本署聲譽之情事,如經發現,本署得立
      即停止租用並沒收已繳之全數租用費用,並依法究責。
(二)會場佈置及準備茶水由租用單位自行負責,日間音量應控制於 70
      分貝以下,因活動所產生之廢棄物,需由租用單位於活動結束當日
      自行清理,並將場地恢復原狀。
(三)租用單位應自行維護參與活動人員之安全及財物之保管,若有投保
      公共意外險之需要,由租用單位自行投保,本署不負任何責任。
七、損害與賠償
    使用本場地及相關設(施)備,應善盡維護保管責任,若租用之場地
    設(施)備有短缺或毀損之情形,應由租用單位負損害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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