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維護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權益,幫助強化其家庭情感之聯繫,並考量 本所懇親處所設施與戒護警力調度等因素,對符合申請與眷屬同住之 受刑人,除依「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之規定辦理外,另訂定 本實施要點。
二、受刑人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與眷屬同住: 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在所執行逾 1 年,最近一個月成績分數在 9 分以上,且未受停止戶外活動之懲罰者。符合特別獎賞者,依受刑人 特別獎賞之規定。
三、申請與眷屬同住以配偶為優先,直系血親次之,人數以 3 人為限, 但配偶申請於懇親宿舍同住時,以 1 人為限;直系血親多人申請同 住時,於本所公務接見室辦理懇親。
四、本所處理受刑人申請與眷屬同住程序如下: (一)符合辦理資格之受刑人提出報告向戒護科申請索取「與眷屬同住申 請表」、「切結書」、「保證書」及「與眷屬同住共同應遵守事項 」等文件後,將上述表件寄送其眷屬提出申請。 (二)受刑人眷屬接獲上列表件後,除填具相關資料外,並應準備國民身 分證影本(外籍眷屬請檢附護照影本或附有照片足以證明身分之文 件)、最近半年二吋相片二張等文件,逕寄本所戒護科辦理。
五、符合與眷屬同住資格之受刑人,每月以申請一次為限,懇親時間於每 月第一週週日辦理(上午 08 時 30 分至 11 時 30 分止;下午 01 時 30 分至 04 時 30 分止),並視懇親場地使用情形調整受理人數 ,逾額人數則依申辦先後次序順延辦理,前述辦理時間如因特殊事由 需更改時,由戒護科承辦人提前通知。
六、受刑人申請懇親宿舍時,應由受刑人及同住人親筆在切結書上捺指紋 與簽章,倘有冒名頂替及不實等情事或違反紀律時,受刑人應受違規 懲處及保證人應負連帶之法律責任。
七、與眷屬同住申請表內有關受刑人之素行調查、在監行狀、身分證明文 件、保證書及切結書等,審查人員應逐項詳細審核並簽註具體意見, 相關科室主管應詳加覆核,呈所長核定,提所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得 准予眷屬同住。
八、經提會核准與眷屬同住之受刑人,由戒護科製作「核准與眷屬同住通 知單」並囑其自行寫信併同通知單會知其家屬於指定時間內,攜帶國 民身分證(外籍眷屬請檢附護照影本或附有照片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 )來所辦理,以茲受理核對登記。
九、經核准辦理與眷同住者,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時,本所得拒絕之: (一)未帶身分證明文件者。 (二)形跡可疑者。 (三)酗酒或精神狀況有異者。 未經辦理登記者,不得代替或陪同已登記者與收容人同住或懇親。
十、懇親宿舍之安全管理由戒護科派員負責。受刑人及眷屬由戒護人員陪 同至懇親宿舍或處所後不得擅自離開,並應遵守懇親宿舍使用相關規 定。
十一、與眷屬同住核准經通知後,眷屬如因個人因素,未能於指定時間內 來所辦理者,以棄權論,而累計棄權達二次者,該受刑人六個月內 不得再提出申請。
十二、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期間,倘有脫逃或從事其他不法行為時,應負一 切法律責任,與其同住之眷屬如涉及教唆或幫助等事實,亦應負法 律連帶責任。
十三、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期間,如因違背紀律經簽處違規者,於提所務委 員會通過後,該受刑人在本所執行期間,不得再申請與眷屬同住。
十四、懇親宿舍寢具於懇親結束後一律送洗,費用依使用者付費原則,由 受刑人保管金項下支付。
十五、經所務會議決議核准與眷屬同住之名冊,於辦理完成後,每月底報 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