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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7 09: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機關推行電話禮貌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15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12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圖表附件: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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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法務部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修訂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推行電話禮
    貌實施要點。
二、目的
    為提升為民服務工作,加強督促法務部矯正署(以下簡稱本署)同仁
    及所屬機關員工注意電話禮貌品質及服務態度,塑造優質矯正機關形
    象。
三、受測單位(機關)
    本署同仁暨所屬各矯正機關員工。
四、抽測方式
(一)由本署綜合規劃組承辦人以法務部職員錄中各矯正機關(單位)辦
      公室之電話號碼作為抽樣母體,採隨機抽樣辦理抽測。抽測方式以
      總機電話語音系統、總機人員及業務單位人員之接聽速度、應答語
      調、電話禮貌、應答內容為主要評分項目;未設總機電話語音系統
      及總機人員之單位(機關),則以業務單位人員為主要抽測對象。
(二)原則上每季抽測一次。本署每次抽測十個機關,抽測結果應填載於
      「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機關電話禮貌測試紀錄表」(如附表一),
      施測結果簽請署長核閱後,函送所屬機關參考改進。各矯正機關每
      季自行施測之結果應填載於「法務部矯正署所屬機關電話禮貌測試
      紀錄表」(如附表二),紀錄表應於每一、四、七、十月五日前函
      送本署。
五、測試項目及評分標準
(一)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頒「政府服務獎」電話禮貌測試量表訂定「
      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機關電話禮貌測試量表」實施測試(如附表三
      )。
(二)八五分以上者評定等第為優,七十分至八四分者為良,六十分至六
      九分者為可,五九分以下者為劣;抽測成績係以各次測試分數加總
      平均所得之分數,遇有小數點採四捨五入。
六、獎懲
(一)抽測成績列為優等者,相關人員得辦理敘獎;成績列為劣等以下者
      ,議處相關人員。
(二)前揭獎懲事宜,本署部分由本署綜合規劃組計畫研考科簽辦,所屬
      各矯正機關由各該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辦理電話禮貌抽測之小組成員,得一併簽報敘獎。
(四)本署對於各所屬機關抽測成績,列為各該受測機關年度績效評核作
      業計畫共同衡量指標評核分數。另各機關年度電話禮貌測試結果,
      亦將納入該年度「服務躍升計畫」據以提供參加行政院「政府服務
      獎」評審參考。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