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0: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辦理收容人家屬接見寄(送)入物品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06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6 年 05 月 05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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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83 條辦理。
二、經核准辦理登記接見之家屬始准予送入飲食。
三、辦理接見送入物品時,不得挾帶違禁(法)物品,以免涉及刑責。
四、送入飲食、必需物品,請於「接見送入物品標籤單」確實填寫相關資
    料,並依規定接受檢查。
五、送與收容人之飲食應經檢查,每次不得逾 2  公斤,但有損收容人健
    康、夾帶違禁品或妨害監獄紀律者不准送入。
(一)其檢查原則如下:
      1.送入之飲食如「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
        者,不許送入。
      2.含有酒精成分及未經煮熟之食品不許送入。
      3.糖果、糕餅類、茶葉、結晶狀或粉狀(如糖、鹽、調味粉、奶粉
        等)食物、流質(如醬料包、湯、飲料等)及冰凍食品因無法檢
        查其實際成份,不許送入。
      4.包餡食品(如包子、肉粽等)於檢查過程將破壞食品原有外觀及
        風味,家屬如同意檢查時方准送入。
      5.水果請事先經切開或撥開後再行送入。
      6.未去殼之海鮮類或堅果類食品,請送入者去殼後始准予送入。
      7.魚、肉類或長條狀莖管類蔬菜請送入者先剁塊、切塊、切片、切
        段後再行送入。
      8.未開罐之食品罐頭由檢查人員當場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袋並去除
        湯汁後始准送入。
六、必需物品須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可後逕由家屬依報告單
    中所載明之品項、數量逕自接見窗口送入,或以郵包方式寄入,其種
    類及數量如下:
    1.被、毯、床單、枕頭、鞋襪(非繫鞋帶白色布鞋)、黃色毛巾及筆
      (不含彈簧者)等每次各以 1  件為限。破損及不堪使用時准再送
      入,其中被、毯、床單、枕頭應除去拉鍊。
    2.肥皂、牙膏、牙刷、墨汁及墨水等每次以 3  件為限。
    3.信封每次 50 個,信紙 100  張。
    4.圖書雜誌每次 3  本,報紙 1  份。但內容有礙於收容人改過遷善
      或畫有暗號者,不准送入。
    5.特殊需求之物品如塑膠鏡框安全鏡片之眼鏡、枴杖等,每次以 1  
      件為限。
    6.平價內衣褲每次各以 3  件為限。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