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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04:2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受理檢舉(陳情)案件保密作業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6 月 22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12 年 07 月 03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臺中女子戒治所合署辦公)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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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以下簡稱本監)為落實機關受理檢舉(
    陳情)人身分保密措施,鼓勵民眾勇於舉發不法,建立全民監督機制
    ,特訂定本保密作業注意事項。
二、依據法令:
    本監受理人民檢舉案件之當事人身分保密,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
    十條第二項、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
    情案件要點第十八點、政風機構維護公務機密作業要點及行政院秘書
    處頒布文書處理手冊等相關保密規定辦理。
三、凡向本監檢舉(陳情)人其身分保密作業流程如下:
(一)如係函件檢舉(陳情)人:
      1.收發人員處理方式:
        本監收發人員應設置檢舉(陳情)案件專簿,遇有檢舉(陳情)
        函件,即於該專簿登錄,只寫編號即可,內容載明密不錄由(不
        得顯示檢舉陳情人姓名、地址、身分證號碼、聯絡電話及其他足
        資辨識身分之資料,不得影印留存),再親持或密封交予政風室
        處理。
      2.政風室檢視檢舉(陳情)函件內容後之處理方式:
     (1)內容無須保密者:移請業務主管單位自行處理。
     (2)內容須保密者:
          A.政風室應查證(以電話、函文、親訪或其他方式)確認檢舉
            (陳情)人身分及確屬其檢舉(陳情)後,設專簿登錄檢舉
            陳情人姓名、地址、身分證號碼、聯絡電話及其他足資辨識
            身分之資料,妥慎密存專簿,再將檢舉陳情函件隱去足資辨
            識檢舉(陳情)人身分之部分,影印(無法影印者,摘錄其
            內容)送交業務主管單位處理。
          B.如政風室查證檢舉(陳情)人身分確認屬匿名、冒名或虛名
            者,則無須隱匿身分,逕將函件移交業務主管單位自行處理
            。
      3.處理檢舉(陳情)案件之作為:
     (1)檢舉陳情貪瀆不法案件由政風室全程處理。
     (2)檢舉陳情案件未涉及貪瀆不法,如係真實具名者,因案情須聯
          繫或訪談檢舉(陳情)人時,由政風室代為聯繫或訪談,並將
          結果轉知業務主管單位續辦、答覆(副知政風室)。
     (3)如係真實具名檢舉陳情因案情過於複雜,非政風室得以代辦者
          (如:須檢舉【陳情】人出面作證等),則將全案資料移交業
          務主管單位自行處理、答覆(副知政風室)。
(二)親至本監檢舉(陳情)人:
      1.如事先表明係檢舉(陳情)事由時,由警衛或接待人員聯繫政風
        室受理,政風室應將檢舉(陳情)內容製作為書面資料,並依照
        第三(一) 1、2 點規定辦理。
      2.如逕至業務主管單位表明檢舉(陳情)事由時,請即聯繫政風室
        受理,政風室應將檢舉(陳情)內容製作為書面資料,並依照第
        三(一) 1、2 點規定辦理。
      3.如須製作檢舉(陳情)紀錄時,應選擇適當場所,採取隔離措施
        ,並將談話音量放低。
(三)以電話向機關檢舉(陳情)人:
      由總機等相關人員轉接政風室,並比照三(二)點規定辦理。
(四)以傳真或電子郵件向機關檢舉(陳情)人:
      由接收者轉送政風室,並比照三(二)點規定辦理。
四、辦理完成之檢舉(陳情)案件函覆及歸檔:
(一)答覆函件:
      1.如係政風室全程處理案件,由政風室函覆。
      2.如係業務主管單位續辦及自行處理案件,因檢舉(陳情)人身分
        資料仍由政風室保管,業務主管單位應將答覆函件簽准後空留受
        文者欄,交由政風室填註交請收發寄發。
(二)案件歸檔:
      1.如係政風室全程處理案件,由政風室將檢舉(陳情)人身分資料
        密封後併卷歸檔。
      2.如係業務主管單位續辦及自行處理案件,由政風室將檢舉(陳情
        )人身分資料密封後,送交業務主管單位併卷歸檔。
五、閱覽檢舉(陳情)案件:
(一)政風室設專簿登錄檢舉(陳情)人身分資料自行保存或密封送交業
      務主管單位併卷歸檔之檢舉(陳情)人身分辨識資料,非經機關首
      長同意,他人不得閱覽或啟封;經核准閱覽或啟封者,應於相關文
      件中註明原因、發生時間及知悉人員姓名。
(二)業務主管單位如在續辦或自行處理檢舉(陳情)案件時,因而獲悉
      檢舉(陳情)人身分辨識資料者,應比照本注意事項辦理。
六、特別注意事項:
(一)公文簽辦過程應避免記載足以辨識檢舉(陳情)人身分之相關文字
      或內容(如:據貴會會員、貴單位同仁、同棟鄰居反映等字眼)。
(二)具名檢舉(陳情)案件函覆處理結果時,應予分函辦理,避免將檢
      舉(陳情)人及被檢舉(陳情)人併列受文者正、副本欄,或併列
      時檢舉(陳情)人欄位僅書名「檢舉(陳情)人」字樣。
(三)函復檢舉(陳情)人信件,不得使用印有本監名稱字樣之外封套,
      以避免於郵遞過程中遭他人窺知檢舉(陳情)人身分。
(四)政風室或業務主管單位發現檢舉(陳情)案情外洩、案卷遺失及可
      能洩漏檢舉(陳情)人身分等情事,應立即陳報典獄長,並通知政
      風室協助研採補救措施及查明責任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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