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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12 05:0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辦理九十七年短期促進就業措施督導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2 月 18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01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秘書處
圖表附件: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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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依行政院函頒「『98–101 年促進就業方案』暨『97  年短期促進就
    業措施』管考作業要點」(附件一),及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陳
    報「97  年短期促進就業措施」工作計畫書(附件二)訂定本督導計
    畫。
貳、工作計畫內容
一、本部行政執行署及所屬各行政執行處非涉及公權力事項運用臨時人力
    計畫。
二、本部及所屬檢察機關、矯正機關非涉及公權力事項運用臨時人力計畫
    。
參、計畫期程
    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九十八年十月三十一日止;並將
    視實際執行情況及就業情勢,衡酌是否持續或加強辦理。
肆、主辦機關(單位)
    本部行政執行署、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司法官訓練所、法醫研究所
    、矯正人員訓練所、本部矯正司。
伍、管制與督導作業
一、本部負責督導各工作計畫之推動,並配合考核作業提供相關資料。
二、各主辦機關(單位)應依管考週期規定,按時上網更新所屬用人機關
    之最新執行情形(附表一)。
三、督導小組成員:
    督導小組召集人擬由本部總務司司長兼任,副召集人由本部總務司副
    司長兼任;其餘成員由主辦機關(單位)及本部總務司、會計處、政
    風司等有關單位派員兼任。
四、督導作業方式:
(一)電話查證:各主辦機關(單位)應督導所屬用人機關確實辦理,並
      依照「97  年短期促進就業措施」就業計畫督導紀錄表(以下簡稱
      督導紀錄表)(附表二)之查核內容每月針對所屬各用人機關至少
      辦理一次電話查證工作。
(二)實地督導:由各主辦機關(單位)依照督導紀錄表之查核內容每月
      一次排訂所屬至少一個用人機關進行實地督導作業,本部總務司、
      會計處、政風司等有關單位並得派員參與。
(三)本部總務司、會計處、政風司等有關單位並得視業務推動需要採無
      預警之方式,會同主辦機關(單位)前往所屬用人機關進行實地督
      導作業。
(四)各主辦機關(單位)於每月五日前將上一個月之督導紀錄表彙送本
      部總務司辦理。
五、督導考核重點
(一)依照督導紀錄表各項查核內容之辦理情形。
(二)人力進用情形,包括進用人力是否以中高齡勞工、婦女、原住民、
      身心障礙者、大學畢業無工作經驗者為優先。
(三)主辦單位(機關)是否按時填報更新執行進度。
(四)各主辦機關(單位)應確實執行督考工作,並要求用人機關對於進
      用人員之差勤,應備有出勤紀錄表,詳予填載雇用人員工作項目及
      內容,各項工作成果儘可能量化表示,並落實督導作業,有效發揮
      管考功能。
(五)各主辦單位(機關)應避免經費未即時核銷或核銷作業欠妥等情事
      。
(六)用人機關應避免進用人員無事可做,導致人力閒置。
(七)促進就業所有經費必須完全用於進用人員之薪資、勞健保及管理費
      用上,行政人員不得支領該項經費。
陸、申訴管道及機制
一、申訴管道
    針對本部辦理「97  年短期促進就業措施」工作計畫之執行,由本部
    及主辦機關(單位)各指派一人當申訴窗口。
二、申訴機制
    對於各項與本臨時人力進用計畫執行有關之申訴內容,原則上先由各
    主辦機關(單位)之申訴窗口先行依照相關規定適度回應說明,當事
    人如仍有疑問,則可轉由本部申訴窗口(電話:○二–二三一二一九
    ○○  羅科長)進一步釋疑,以期當事人能充分瞭解政府是項政策之
    內涵。
柒、獎懲
    為提高各工作計畫之成效,本部及各工作計畫主辦機關(單位)得視
    用人機關之執行成效,辦理相關人員之獎懲建議事宜。
捌、其他未盡事宜悉依行政院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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