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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04 03:1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教誨志工暨社會志工入監輔導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0 月 24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19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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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蒞監輔導應避免攜帶與輔導無關之物品,進入本監戒護區前則應將隨
    身攜帶之物品如行動電話、金錢、香菸、檳榔等放置於置物櫃中保管
    或留於車上勿攜入監。
二、禁止為收容人攜帶任何物品進出本監,例如食品、現金、香菸、檳榔
    、打火機、書信、字條、藥品、行動電話等。
三、請勿受收容人請託打電話給其任何親友,亦勿受收容人家屬親友請託
    傳話給收容人。
四、請勿留府上或服務機關之電話、住址及其它個人隱私予收容人,以免
    徒增困擾。
五、勿與收容人或其家屬親友發生金錢、財物之借貸、使用及邀宴應酬等
    行為。
六、提供收容人書籍、報章雜誌或其他用品,應依規定交由管教人員檢查
    核可後始可發給。
七、輔導時語言表達要尊重、誠懇,不要有輕蔑之口氣,使用之言詞以中
    性語詞為宜。
八、尊重收容人人格,並應注意其身分之保密,未經本監許可,不得對外
    發表有關本監或收容人之相關資料。
九、實施輔導應維持專業形象,跟收容人保持專業之距離,勿與收容人建
    立私人感情,勿對個案特別同情或情緒反應。
十、實施輔導應避免批評宗教信仰、政黨、族群或國家政策。
十一、女性輔導人員衣著勿暴露花俏,力求端莊,盡可能著長褲,並應避
      免與收容人肢體接觸。
十二、輔導時,不食用收容人主動給予之食物、水、飲料,避免不必要的
      困擾。
十三、請勿媒介產品給收容人,或其家屬、親友。
十四、本監生活管理需依相關法令執行,為免形成輔導志工之困擾,若收
      容人有任何該方面問題可令其向執勤人員反應。
十五、實施輔導應配合本監作息時間,並於指定區域內為之,不得擅自遊
      走他工場或他教區。
十六、請儘量按即定時間入監及結束教誨,如未能於排定時間到監請提早
      電話告知。
十七、實施輔導應注意戒護安全(如脫逃、自殺、暴行、擾亂秩序等),
      如認有安全顧慮或有言語、肢體上的攻擊情形,應立即停止輔導,
      並通知管教人員。
十八、收容人如果提出一些關於給予在監較好的處遇(特別的照顧)之要
      求,勿予以許諾。
十九、如發現輔導個案有特殊狀況、變故或其他正面教化具體成效事例,
      請告知教化科人員。
二十、若發現可提供管教上應加注意與改進事項時,請與本監管教人員密
      切聯繫。
二十一、入監輔導時,請多與本監管教人員配合連繫,並遵守各項規範。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