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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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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蒞監輔導應避免攜帶與輔導無關之物品,進入本監戒護區前則應將隨
    身攜帶之物品如行動電話、金錢、香菸、檳榔等放置於置物櫃中保管
    或留於車上勿攜入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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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禁止為收容人攜帶任何物品進出本監,例如食品、現金、香菸、檳榔
    、打火機、書信、字條、藥品、行動電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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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請勿受收容人請託打電話給其任何親友,亦勿受收容人家屬親友請託
    傳話給收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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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請勿留府上或服務機關之電話、住址及其它個人隱私予收容人,以免
    徒增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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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勿與收容人或其家屬親友發生金錢、財物之借貸、使用及邀宴應酬等
    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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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提供收容人書籍、報章雜誌或其他用品,應依規定交由管教人員檢查
    核可後始可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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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輔導時語言表達要尊重、誠懇,不要有輕蔑之口氣,使用之言詞以中
    性語詞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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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尊重收容人人格,並應注意其身分之保密,未經本監許可,不得對外
    發表有關本監或收容人之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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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實施輔導應維持專業形象,跟收容人保持專業之距離,勿與收容人建
    立私人感情,勿對個案特別同情或情緒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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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實施輔導應避免批評宗教信仰、政黨、族群或國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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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女性輔導人員衣著勿暴露花俏,力求端莊,盡可能著長褲,並應避
      免與收容人肢體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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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輔導時,不食用收容人主動給予之食物、水、飲料,避免不必要的
      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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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請勿媒介產品給收容人,或其家屬、親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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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監生活管理需依相關法令執行,為免形成輔導志工之困擾,若收
      容人有任何該方面問題可令其向執勤人員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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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實施輔導應配合本監作息時間,並於指定區域內為之,不得擅自遊
      走他工場或他教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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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請儘量按即定時間入監及結束教誨,如未能於排定時間到監請提早
      電話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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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實施輔導應注意戒護安全(如脫逃、自殺、暴行、擾亂秩序等),
      如認有安全顧慮或有言語、肢體上的攻擊情形,應立即停止輔導,
      並通知管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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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收容人如果提出一些關於給予在監較好的處遇(特別的照顧)之要
      求,勿予以許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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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如發現輔導個案有特殊狀況、變故或其他正面教化具體成效事例,
      請告知教化科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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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若發現可提供管教上應加注意與改進事項時,請與本監管教人員密
      切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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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入監輔導時,請多與本監管教人員配合連繫,並遵守各項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