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犯罪被害人保護志工 (以下簡稱保護志工) 係指個人及團體從 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十條所定業務,個人持有志願服務法第十二條規 定之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者;團體持有運用單位發給之聘書者。
保護志工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得填具申請 (推薦) 獎勵事蹟表 (如附 表)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七月底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願服務 運用單位於八月底前造冊陳報法務部辦理。
本辦法之獎勵等次如下: 一、服務時數五百小時以上,且績效優良者,或輔導個案,或推展犯罪被 害人保護業務,具有優良事蹟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及得獎證 書。 二、服務時數一千小時以上,且績效優良者,或輔導個案,或推展犯罪被 害人保護業務,具有優良事蹟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及得獎證 書。 三、服務時數一千五百小時以上,且績效優良者,或輔導個案,或推展犯 罪被害人保護業務,具有優良事蹟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及得 獎證書。
前條同等次獎牌及得獎證書之頒授,每人以一次為限。
法務部應於每年犯罪被害人保護週,公開表揚符合前二條規定之保護志工 。但因特殊情形,得於適當之時間公開表揚。
非保護志工之個人或團體,協助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著有特殊事蹟 者,亦得以適當方式公開表揚。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