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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保護志工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94 年 10 月 14 日
第 3 條
保護志工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得填具申請 (推薦) 獎勵事蹟表 (如附
表)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七月底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願服務
運用單位於八月底前造冊陳報法務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