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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3 17:4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宿舍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5 月 04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07 月 05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南投少觀所合署辦公)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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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宿舍管理手冊第五點訂定之。
二、本要點所稱宿舍管理係指本所公有宿舍配住、借用及管理等事項。
三、本所宿舍之管理、分配、檢修等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
    之規定辦理。
四、本所宿舍之管理、分配、檢修等之擬辦事項,由總務科負責辦理,涉
    及人事、會計部分由人事室、會計室會同辦理。
五、本所及合署辦公之法務部矯正署南投少年觀護所,編制內員工及其約
    (聘)僱之非編制內人員,因執行職務需要,得依照下列規定申請配
    住宿舍,配住標準如後:
(一)宿舍區分:
      1.多房間職務宿舍:供科室主管以上人員,有直系親屬或配偶隨居
        任所者借用。
      2.單房間職務宿舍:
     (1)供非主管無眷屬隨居任所者借用。
     (2)其他因特殊情形,有住宿需求者,經機關首長許可者。
          各種類宿舍如有餘屋或其他特定用途時,得由總務科視實際狀
          況陳機關首長核准做適度之調整。
(二)本所調用人員於調用期間內比照編制內員工辦理宿舍申請事宜。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不得再向本所申請配住職務宿舍:
(一)凡配偶或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在軍公教機關服務之一方,已由其
      服務機關配住眷舍者。
(二)曾由政府機關輔助購置國民住宅或公教住宅者。
(三)曾承購公有眷舍房屋、基地者。
(四)派赴國外進修、工作攜眷同往者。
(五)配偶在實施用人費率單一薪給事業機構服務者。
七、本所宿舍分配之積點計算標準如後:
(一)級職: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二十五,依據官等之高低計點,技、工
      友比照雇員級計算。(科室主管以二十五點,委任六、七職等以二
      十點,五職等以十九點,四職等以十八點,三職等以十七點,二職
      等以十六點,一職等以十五點,雇用以下人員以十四點計;非編制
      內員工比照技工、工友積點計算)。
(二)年資: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二十,按到職先後計點。在法務部暨所
      屬機關服務之年資仍予計點;其他機關服務之年資應減半計點;臨
      時人員及退休(職)後再任職者其退休(職)前之年資不予計點,
      年資每滿一年給一點,滿六個月未滿一年以一年計,未滿六個月以
      半年計點給零點五點。
(三)考績: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十五,按其最近三年內考績等第計點(
      甲等每次五點計算,乙等每次三點計算,丙等不予計點,考績未及
      三年者以實際考績次數計算,因升官等任用而無考績(成)者,可
      追溯至前一年之考績(成)。
(四)眷口人數: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二十,視其父母、子女人數(以同
      戶籍為準)之多寡計點(本人六點、配偶四點、父母、子女每人二
      點)。
(五)符合申配公有宿舍資格又無自用住宅而賃屋居住者,佔最高總點數
      百分之二十,本人、配偶及未婚之未成年子女自有住宅十點。
(六)身心障礙計點:不限制。
八、申配宿舍,經審查符合規定者,依次登記就適當之宿舍按積點之多寡
    ,簽請依序核配。積點相同,宿舍不敷分配,依到職本所之先後決定
    優先順序,無法決定時以抽籤決定之。新到職人員自到職日起,得併
    入與登記在先者按積點多寡依序分配。
九、本所職員,凡合於第五點之規定者,由申請人填具申配宿舍申請單(
    如附件一)送總務科審核轉陳,無自有房屋者,請附本人、配偶及未
    成年子女之稅捐機關財產證明。
十、宿舍經核准配住後通知受配人,應於十五日內檢具填妥之借用宿舍申
    請單(如附件一)宿舍借用契約書(如附件二)受配人進住後應確實
    遵守宿舍公約(如附件三),並完成公證手續後送宿舍管理單位,經
    認可後始可將宿舍交予受配人住進。
十一、宿舍經核配後不得挑選、更換,如配住通知十五日內不辦妥前條規
      定手續時,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報請核准者外,以放棄論,且不
      得保留其原登記次序,並於三年內不得再申請登記。
十二、依宿舍管理手冊、本要點或其他相關規定(包括契約約定),配住
      人應交還宿舍時,應將宿舍回復原狀,騰空交還,且不得要求任何
      補償。
十三、宿舍配住人未依規定遷入居住,或僅擺放家具、衣物,而未在宿舍
      起居生活者;或遷入居住後,無正當理由未實際居住達三個月以上
      ,或三個月內無居住事實之日累計達四十五日者。即應終止借用契
      約。
十四、宿舍之交還,應向總務科辦理點交手續。
十五、宿舍配住人應妥為維護,並經常保持整潔,如有人為破壞或未盡善
      良管理人責任招致毀損,均應負修繕賠償責任。
十六、將所置宿舍內燃料妥慎儲存並與火種隔離,如非因天災或不可抗拒
      之事致引起火災,而造成公有財物之損失,配住人應負一切責任。
十七、宿舍內不得酗酒、賭博、喧嘩、放置違禁物品及其他不正當行為,
      及借用人不得將宿舍出(分)租、轉借、調換、轉讓、增建、改建
      、經營商業或作其他用途及違反契約約定之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者
      依事務管理規則有關規定級宿舍配住契約書之約定辦理。
十八、宿舍配住人應自負擔水電費用,並應依規定扣繳房屋津貼及宿舍管
      理費;非編制內員工房屋津貼比照技工、工友計算。
十九、本要點陳奉所長核定,提報所務會議審查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