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實施方式:
(一) 本處同仁得視實際狀況,選擇下列適當方式,提出業務興革意見,
所提建議須創新、具體詳細、有建設性及有效益:
1.經由業務會報、座談會等途徑提出建議事項,建議案提出者應填
具「革新改進建議書」 (如附表一) 。
2.對應興應革事項具名填具「革新改進建議書」投入行政革新意見
箱 (位於服務中心門首旁邊) 。
3.各同仁得從事個人或集體研究,提出創新或改進之具體建議及措
施提案,具名填具「革新改進建議書」。
(二) 經由同仁參與及建議制度提出之革新改進措施建議案,提送本處「
建議評審小組」評審。本處建議評審小組應定期評審經由「參與及
建議制度」提出之革新改進措施建議案。經評審入選之建議案,如
經採行者得辦理敘獎。
(三) 建議案受理後,應先移請相關主管單位研處,簽註可行性評估意見
,並於二十日內將建議案及簽註意見,併付本處建議評審小組評審
。
(四) 建議案評審結果陳請處長核定後,應以「建議或革新提案回復單」
(如附表二) 通知原建議或革新提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