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法規資料建置之方式及配合事項
一、法規資料建置方式如下:
(一)憲法:由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至
總統府公報擷取。
(二)法律:工作小組至總統府公報擷取後,由各機關於制定、修正或廢
止公布後三個工作日內,至全國法規資料庫通報網站(以下簡稱通
報網站)辦理確認作業。
(三)命令、編制表:工作小組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以下簡稱公報資訊
網)介接資料後,由各機關於訂定、修正或廢止發布後三個工作日
內,至通報網站辦理確認作業。
(四)第一類行政規則:各機關於訂定、修正或停止適用下達後五個工作
日內,至通報網站辦理通報作業,並應為須否英譯之通報。
(五)第二類行政規則:工作小組至公報資訊網介接資料後,由各機關於
訂定、修正或廢止發布後五個工作日內,至通報網站辦理確認作業
。
(六)法規命令草案之預告:工作小組至公報資訊網介接資料後,由各機
關於開始預告後三個工作日內,至通報網站辦理確認作業。
(七)英譯法規及行政規則:法規及行政規則應譯為英文或有必要譯為英
文者,除有全國法規英譯作業規範第五點第四項所定情形,依其規
定時程辦理外,各機關應於該法規及行政規則制(訂)定或修正時
,自公(發)布(分行)之日起三個月或經展延之期限內,將已完
成英譯之法規及行政規則,至通報網站辦理通報作業。但法規內容
與貿易、投資或智慧財產權有關者,應於該法規制(訂)定或修正
公(發)布之日起二個月或經展延之期限內為之。
二、配合事項:每月十日前,各機關應於通報網站以建置之法規資料,製
作法規異動月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