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強化檢察、調查、政風等政風工作相關機關 (構) 之聯繫協調,有 效發揮檢肅貪瀆之整體功能,依「各機關政風機構與相關單位聯繫協 調作業要點」第五點,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 政風工作聯繫會報分為三類舉行: (一) 政風機構聯繫會報。 (二) 地區聯繫會報。 (三) 高層聯繫會報。
三 各一級政風機構應定期召集所屬政風機構舉行聯繫會報,以檢討、督 考所屬政風機構推動肅貪、防貪工作情形。
四 政風機構聯繫會報由各一級政風機構負責規劃、執行,政風司得派員 指導。
五 地區聯繫會報以各地方法院檢察署之管轄區為分區,由政風司視需要 訂期召集本會報並派員主持,地區各機關政風機構主管及相關業務承 辦人員出席,必要時得邀請該地區檢察、調查機關之相關人員列席。
六 地區聯繫會報由政風司負責規劃、執行,其經費在政風司業務費項下 支應。
七 法務部得視需要,召集各一級政風機構主管人員,暨檢察、調查機關 相關單位主管人員,舉行高層聯繫會報,共同研議政風機構聯繫會報 暨地區聯繫會報之重大議案。
八 高層聯繫會報由法務部派員主持,政風司負責幕僚業務。
九 聯繫會報應將左列事項列入議程: (一) 檢肅貪瀆工作提示。 (二) 肅貪、防貪重要案例報告。 (三) 肅貪、防貪工作檢討。 (四) 聯繫協調工作檢討。 (五) 其他相關重要事項。
十 本作業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