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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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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強化檢察、調查、政風等政風工作相關機關 (構) 之聯繫協調,有
    效發揮檢肅貪瀆之整體功能,依「各機關政風機構與相關單位聯繫協
    調作業要點」第五點,訂定本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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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政風工作聯繫會報分為三類舉行:
 (一) 政風機構聯繫會報。
 (二) 地區聯繫會報。
 (三) 高層聯繫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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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各一級政風機構應定期召集所屬政風機構舉行聯繫會報,以檢討、督
    考所屬政風機構推動肅貪、防貪工作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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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政風機構聯繫會報由各一級政風機構負責規劃、執行,政風司得派員
    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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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地區聯繫會報以各地方法院檢察署之管轄區為分區,由政風司視需要
    訂期召集本會報並派員主持,地區各機關政風機構主管及相關業務承
    辦人員出席,必要時得邀請該地區檢察、調查機關之相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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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地區聯繫會報由政風司負責規劃、執行,其經費在政風司業務費項下
    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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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法務部得視需要,召集各一級政風機構主管人員,暨檢察、調查機關
    相關單位主管人員,舉行高層聯繫會報,共同研議政風機構聯繫會報
    暨地區聯繫會報之重大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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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高層聯繫會報由法務部派員主持,政風司負責幕僚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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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聯繫會報應將左列事項列入議程:
 (一) 檢肅貪瀆工作提示。
 (二) 肅貪、防貪重要案例報告。
 (三) 肅貪、防貪工作檢討。
 (四) 聯繫協調工作檢討。
 (五) 其他相關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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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本作業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