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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09: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各地方檢察署執行大學校院在學學生實習觀護工作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2 月 27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02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保護司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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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旨:為各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地檢署)執行大學校院在學學生利
    用暑假期間或於學期中實習觀護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條件:
 (一)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有關教育、社會、社會工作、社
      會福利、心理、輔導、法律、公民訓育、犯罪防治、兒童福利等相
      關科系所之研究生及二、三、四年級學生。
 (二) 需修習有關保安處分執行法、觀護制度、刑事政策、刑法、刑事訴
      訟法、法學緒論、教育學、社會學、心理學、個案工作、心理測驗
      、諮商技術、犯罪學、輔導學、社會團體工作、倫理學、精神醫學
      等學科二科以上者。
 (三) 品學兼優、身心健康、具有服務熱忱,且對觀護工作具有興趣者。
三、申請程序及實習人數:
 (一) 各地檢署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參酌法務部擬定之實習觀護工作學生
       (以下簡稱實習學生) 人數,自行分配暑假期間或學期中接受實習
      學生之名額並公布之。
 (二) 各大學校院於每年三月,依附件格式向地檢署推薦有意願且符合條
      件之學生。
四、實習之核准:
 (一) 地檢署接獲學校報名表後,於每年四月辦理通知實習生面談事宜。
 (二) 經面談通過並經各地檢署檢察長核可,由地檢署於實習開始之日二
      個月前以公文函復各大學校院,並得開列書單或資料,請實習生先
      行研讀。
五、實習前講習:
 (一) 各地檢署視學生對觀護工作之瞭解情形及所具備專業知能程度得舉
      辦實習前講習。
 (二) 實習講習之日數 (時數) 算入實習日數 (時數) 列計,並應將實習
      前講習之考核成績列入實習成績。
六、講習課程內容包括:
 (一) 成年觀護相關法令介紹。
 (二) 現行觀護業務具體措施及作法。
 (三) 榮譽觀護人制度簡介。
 (四) 保護管束及緩起訴之社區處遇工作。
 (五) 受保護管束人犯罪類型及其輔導對策。
 (六) 施用毒品犯受保護管束人之驗尿與輔導。
 (七) 結合社會資源,推展觀護業務。
七、指導觀護人對於暑假中實習之實習學生,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實習學生須於開始第一日繳交「對機構及自己有關實習的期望」予
      指導觀護人,俾擬定實習計畫。
 (二) 實習第一週內,指導觀護人應與實習學生研商個別實習計畫,個別
      實習計畫應包括實習重點及進度。
 (三) 實習學生實習期間應撰寫實習週誌,並於翌週第一日送交指導觀護
      人核閱,指導觀護人每週送交主任觀護人複閱。
 (四) 指導觀護人對於學期中實習之實習學生,應參酌前款之規定,擬定
      具體期程。
 (五) 實習學生於暑假中實習者,實習期間需每日到地檢署觀護人室實習
      ,上下班時間與地檢署觀護人作息一致;於學期中實習者,出席方
      式依地檢署及學校實習課程要求,並須配合地檢署作息。
 (六) 實習學生需與指導觀護人密切配合,恪遵有關法令、觀護人室業務
      規範以及個別實習計畫所訂之各項規定,積極學習。
 (七) 主任觀護人應負責督導各指導觀護人,指導實習工作之進行及處理
      其他相關行政事宜。
 (八) 實習學生於實習期間,如欲中途退出實習,需事先經學校同意並以
      公文知會地檢署。
 (九) 實習學生如違反本要點之規定,情節重大者,地檢署得停止其實習
      ,並通知其學校。
八、實習結束:
    實習結束一週內,實習學生除應將實習期間所撰寫之實習週誌裝訂成
    冊送交指導觀護人核閱外,並應提出實習心得報告或研究報告乙份。
    上述報告之字數不得少於三千字,其內容應包括實習內容摘要及實習
    後對自己之評量與對機構之建議。
九、實習成績之考評:
(一)實習成績考評標準:學習態度百分之二十五、專業能力百分之三十
      、實習週誌百分之十五、實習心得報告或研究報告百分之十五、出
      勤情形百分之十五。
(二)實習成績由指導觀護人於實習結束後兩週內評定,並經主任觀護人
      審核,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並由地檢署製頒實習證書。
(三)實習學生於實習期間因故退出或中止未完成實習者,地檢署不予實
      習成績或證明。
十、附則
(一)各地檢署得於每年四月底前或合併於十月底前,將推薦報名實習觀
      護工作之人數、錄取實習生人數、完成實習觀護工作名冊及其成績
      逕函法務部保護司備查。
(二)各地檢署於四月及十月所函報之辦理成果,於當年十月合併計算,
      列為當年度之成果。
(三)地檢署應於通知各大學校院錄取實習學生名單時,促請學校注意提
      醒實習學生安全。
(四)各地檢署於實習期間應注意維護實習學生人身安全,提供相關之協
      助並為大學實習學生辦理意外保險。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