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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03:4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案書類及文件審查注意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02 月 01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5 年 07 月 01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檢察司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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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應審閱檢
    察官辦案書類。
二  檢察長、主任檢察官審閱檢察官辦案書類,應特別注意左列事項:
 (一) 書類內容與卷內資料是否相符。
 (二) 有無調查之事證尚未調查。
 (三) 事實之認定是否適當。
 (四) 法律見解有無錯誤,引用條文有無疏漏。
 (五) 類似案件,法律上見解或處理是否一致。
 (六) 格式及文字用語是否妥適,有無遺漏或筆誤。
 (七) 有無其他錯誤或不當情形。
三  主任檢察官審閱檢察官辦案書類,如有意見,得交原承辦檢察官再行
    斟酌。有不同意見者,報請檢察長決定之。
四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處理再議案件,如發現原處分顯有不
    當情形,應即報請檢察長作適當之處理。
五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應將檢察官辦案書類,按月以每一檢察官為
    單元,分別彙訂成冊,於次月二十日前報送法務部。法務部亦得命其
    遴選一部分報送。
    前項辦案書類,包括起訴書,確定之不起訴處分書、聲請再審及聲請
    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之理由書。
六  法務部為審查檢察官辦案書類,必要時得調閱有關文卷。檢察官辦案
    書類之審查,法務部除指派專人辦理外,並得另置審查委員,其名額
    視實際需要定之。
    前項審查委員,由法務部就現任或曾任最高法院法官、或最高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聘請或派兼之。其任期為一年,按月支給審查費。
七  審查辦案書類及文卷,應切實審核其法理、事理、文理有無違背或不
    當之處,注意其優點與缺點,評定其成績 (評分標準如附件二) ,並
    應逐件填具審查表 (格式如附件三) 。

    附件二
    辦案書類指正評分標準表
    一  每一書類,以七十分為基準。遇有加分或扣分情形時,最高不得
        超過一百分,最低為零分。評定分數,務求客觀公平。
    二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重大錯誤,扣十一至二十分。
     (一) 未載犯罪事實、證據或所犯法條、情節重大者。
     (二) 應處分不起訴而誤為起訴者。
     (三) 應起訴而誤為不起訴處分者。
     (四) 誤認告訴人為告發人或誤認告發人為告訴人者。
     (五) 應發回續查而駁回再議之聲請者。
    三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普通錯誤,扣六分至十分。
     (一) 未詳載犯罪事實或事實敘述欠明者。
     (二) 所敘犯罪事實與證據並所犯法條顯有不符者。
     (三) 所載起訴或不起訴之理由矛盾者。
     (四) 駁回再議之聲請理由矛盾或不備者。
     (五) 應駁回再議之聲請發回續查者。
    四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輕微錯誤,扣一分至五分。
     (一) 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其處分書格式不合規定者。
     (二) 證據、理由敘述欠明或漏引贅引法條者。
     (三) 用語顯有未當者。
     (四) 其他違誤者。
    五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優良事蹟,分別加分:
     (一) 三理具優者,加二十分至三十分。
     (二) 認事用法均屬允當者,加十分至二十分。
     (三) 認事察微見隱或解釋法律具有卓越見解者,加十分至二十分。
     (四) 其他優良情形,加一分至十分。
八  檢察官辦案書類及文卷應於三十日內審查完畢,送還主管單位登記。
九  每年年終,法務部應將檢察官當年辦案書類及文卷審查表評定分數之
    平均數,予以統計,作為年度考績之參考。其成績較差者,並應通知
    所屬法院檢察署。
十  辦案書類及文卷審查表應列為機密人事資料,予以保存三年。

      附件一
      臺灣  法院檢察署  年  月份確定不起訴處分書類送審清冊
      ┌───┬─────┬─────┬─────┐
      │承辦  │本月份確定│本月份送部│本月份送部│
      │檢察官│不起訴案件│案件件數  │辦案書類總│
      │姓名  │總件數    │          │份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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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註:冊列各欄所指件數,係指案件數,所指辦案書類總份數,包
            括第二審處分書,發回續查之歷次不起訴處分書。
      附件一之一
      臺灣  法院檢察署  年  月份起訴書送審清冊
      ┌───────┬─────┬─────────┐
      │承辦檢察官姓名│本月份起訴│本月份送部案件件數│
      │              │案件總件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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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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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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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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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