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審查辦案書類及文卷,應切實審核其法理、事理、文理有無違背或不
當之處,注意其優點與缺點,評定其成績 (評分標準如附件二) ,並
應逐件填具審查表 (格式如附件三) 。
附件二
辦案書類指正評分標準表
一 每一書類,以七十分為基準。遇有加分或扣分情形時,最高不得
超過一百分,最低為零分。評定分數,務求客觀公平。
二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重大錯誤,扣十一至二十分。
(一) 未載犯罪事實、證據或所犯法條、情節重大者。
(二) 應處分不起訴而誤為起訴者。
(三) 應起訴而誤為不起訴處分者。
(四) 誤認告訴人為告發人或誤認告發人為告訴人者。
(五) 應發回續查而駁回再議之聲請者。
三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普通錯誤,扣六分至十分。
(一) 未詳載犯罪事實或事實敘述欠明者。
(二) 所敘犯罪事實與證據並所犯法條顯有不符者。
(三) 所載起訴或不起訴之理由矛盾者。
(四) 駁回再議之聲請理由矛盾或不備者。
(五) 應駁回再議之聲請發回續查者。
四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輕微錯誤,扣一分至五分。
(一) 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其處分書格式不合規定者。
(二) 證據、理由敘述欠明或漏引贅引法條者。
(三) 用語顯有未當者。
(四) 其他違誤者。
五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優良事蹟,分別加分:
(一) 三理具優者,加二十分至三十分。
(二) 認事用法均屬允當者,加十分至二十分。
(三) 認事察微見隱或解釋法律具有卓越見解者,加十分至二十分。
(四) 其他優良情形,加一分至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