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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2 20:2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獎懲標準表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1 月 31 日
修正日期:民國 97 年 01 月 28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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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嘉獎: 
(一)工作努力有特殊表現。
(二)處理偶發事件得宜,免滋紛擾,有具體事蹟。
(三)訂定工作計畫、方案或作業手冊,切實可行。
(四)參加或辦理工作競賽或重要訓練、活動,成績列前三名或有具體優
      良事蹟。
(五)愛惜公物、撙節公帑或推行便民服務,有具體優良事蹟。
(六)臨財不苟,足資獎勵。
(七)拒受餽贈或請託關說,有具體事蹟。
(八)宣導政令或代表對外發言,能增進民眾了解,有具體優良事蹟。
(九)其他因執行職務或品德操守良好,應予嘉獎之事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功: 
(一)對主辦業務之推展或創新,具有優良成效。
(二)辦理國內安全調查工作、保防工作或其他重要專案,表現優異。
(三)偵辦內亂、外患或洩漏國家機密案件,績效卓著。
(四)偵辦貪瀆、賄選或司法詐欺案件,證據確鑿,績效卓著。
(五)偵辦經濟犯罪案件或策動、追緝外逃經濟罪犯歸案,績效卓著。
(六)查獲偷渡犯或偵辦重要走私、毒品、掃黑、組織犯罪、人蛇集團案
      件,績效卓著。
(七)研究對業務有關之學術或工作方法,提出著作、方案或興革建議,
      經審查獲獎或採用,有助工作開展。
(八)參加或辦理各項重大或專案性活動、競賽,有特殊表現或優異績效
      。
(九)克服困難,達成上級交辦或重要事項,績效卓著。
(十)拒受賄賂,依法檢舉,並經提起公訴。
(十一)其他執行職務或品德操守,有具體優異事蹟,足資表率。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次記一大功:
(一)革新、改良業務措施,或提供特殊之工作建議,經採行確有重大成
      效。
(二)辦理國內安全調查工作、保防工作或其他重要專案,對維護國家安
      全或利益,貢獻甚鉅。
(三)偵破重大內亂、外患、經濟犯罪、毒品、走私、貪瀆、賄選或司法
      詐欺案件,對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經濟利益、保障民眾健康權
      益及整飭政風、端正選風或司法風紀,有具體貢獻,績效特優。
(四)依限完成重要工作計畫或方案,收效宏大,績效特優。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
(一)懈怠職責,情節輕微。
(二)對工作措置失當,情節輕微。
(三)違反辦案或保密規定,致生不良影響,情節輕微。
(四)不假外出,影響工作。
(五)浪費公物或未能善盡維護之責。
(六)遺失本局識別證。
(七)未經報准,無故不參加在職訓練。
(八)積欠他人債務,致生糾紛,情節輕微。
(九)擅離職守,情節輕微。
(十)不服從長官命令或指揮,情節輕微。
(十一)執行職務,未遵守法令規定迴避事項,情節輕微。
(十二)主管人員對於所屬人員、業務主管及業務主管單位人員對於所屬
        業務監督不周或駐區督察對於所轄人員疏於督導考核,致生損害
        調查人員聲譽案件,情節輕微。
(十三)其他違反法令規定事項,有損調查人員聲譽,情節輕微。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
(一)工作懈怠,經勸誡不改或工作不力,影響事功。
(二)對工作措置不當,貽誤事機或對所屬保薦不實,致生不良影響。
(三)違反辦案或保密或經管財物之規定,致生不良影響,情節較重。
(四)利用職權,為他人事件,有所關說、請託或餽贈。
(五)不服從長官命令或指揮,情節較重。
(六)捏造事實,惡意中傷同仁。
(七)積欠他人財物,致生糾紛,情節較重。
(八)未依規定擅自取用重要器材。
(九)未依規定擅自對外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或發布新聞。
(十)違反規定,幫助家屬經營商業或從事投機事業。
(十一)擅離職守,情節較重。
(十二)執行職務,未遵守法令規定迴避事項,情節較重。
(十三)主管人員對於所屬人員、業務主管及業務主管單位人員對於所屬
        業務監督不周或駐區督察對於所轄人員疏於督導考核,致生損害
        調查人員聲譽案件,情節較重。
(十四)其他違反法令規定事項,有損調查人員聲譽,情節較重。
六、一次記一大過之標準,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一項
    第二款之規定。
    一次記二大功之標準,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
    之規定。一次記二大過之標準,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第三項
    之規定。
七、未達第一點或第四點所列之嘉獎或申誡標準者,仍得依其情節,予以
    嘉勉或告誡。
八、主管人員、業務主管及業務主管單位人員監督不周或駐區督察疏於督
    導考核之責任,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分:
(一)事前已盡督考之責、事後主動究辦或採取有效補救措施。
(二)所屬(轄)人員因過失而違犯行政懲處案件。
(三)到職未滿三個月。
(四)因故不能督考。
九、本局約僱(聘)人員、駐衛警察、技工及工友,除有應解僱(聘)之
    事由外,其獎懲準用本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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