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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4 20:3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調查局處理陳情檢舉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7 月 26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調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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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調查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妥適處理人民陳情檢舉案件,落實
    為民服務工作,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作業要點所稱陳情檢舉案件,係指人民針對本局職掌業務,以書面
    或言詞所提出之建議、查詢、舉發,或有關保障個人權益事項之請求
    等具體陳述。
三、陳情檢舉得以書面為之,書面包括電子郵件及傳真等在內。
    前項書面應載明具體陳訴事項、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本要點所稱聯
    絡方式包括電話、住址、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位址等。
四、陳情檢舉得以言詞為之,言詞包括電話、親至陳述,內、外勤單位應
    指派人員專責辦理,聆聽陳訴後,收受有關資料並製作紀錄或筆錄,
    載明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身分證件號碼及聯絡方式,並
    向陳情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請其簽名或蓋章確認後,據以辦理。
五、受理陳情檢舉案件之單位為秘書室、公共事務室及外勤調查處、站,
    其受理範圍如次:
(一)秘書室受理署明局長、副局長親收之陳情檢舉案件。
(二)公共事務室受理秘書室以外,局本部接獲之陳情檢舉案件;非辦公
      時間,由秘書室之總值日輪值人員受理。
(三)外勤調查處、站負責受理轄區內陳情檢舉案件。
六、受理陳情檢舉案件後,應辦理登記,將陳情檢舉之文件、紀錄或筆錄
    及相關資料,以「案」為單元整卷分類,依分層負責規定,逐級陳核
    ,移由業務主管單位立案管制,並依據其訂定之作業規定及管制期限
    處理,同時視情形以公文、電子公文、電話、電子郵件、傳真、面談
    或其他方式答復陳情人。
七、處理陳情檢舉案件,應本保密、合法、合理、迅速、確實辦結原則,
    審慎處理。
八、陳情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單位應通知陳情檢舉人依原法
    定程序辦理,或婉復有效投訴途徑:
(一)檢、警機關進行偵查中者。
(二)訴訟繫屬中、民事糾紛、非本局職掌或提起行政救濟者。
(三)經判決或決定確定,或完成特定法定程序者。
九、處理陳情檢舉案件須以公文或電子郵件回復者,各業務單位及公共事
    務室應以本局全銜名義函復;外勤調查處、站應以各該單位全銜名義
    函復。
十、陳情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單位得不處理,惟仍應予以登
    記,以利查考:
(一)無具體內容、未具姓名、未具聯絡方式資料者。
(二)無具體內容,且經查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
      偽冒、匿名虛報或不實者。
(三)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而仍向原受理單位或
      本局上級機關一再陳情檢舉者,受理單位得僅函知陳情檢舉人,並
      副知交辦之上級機關,予以結案。
(四)非屬本局職掌,且陳情檢舉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管機關陳情檢
      舉者。
十一、檢舉案件內容具體且有查證路線者,雖未具姓名或聯絡方式資料,
      或雖經查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匿名
      虛報或不實者,受理單位仍應按檢舉案件處理方式辦理。
十二、處理陳情檢舉案件績效優良之受理單位,得予以獎勵;違反本作業
      要點致生後遺者,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懲處。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