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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維護安全秩序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7 月 29 日
法規體系: 檢察機關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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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確保民眾洽公、訴訟之權益與安全,並維護本署秩序及尊嚴,特訂
    定本要點。
二、機關、團體、個人進出本署,應配合本署執行勤務人員所為維護安全
    與秩序之要求。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禁止其進入本署:
(一)酒醉、服用違禁物品或精神狀態有異常者。
(二)攜帶槍砲、彈藥、刀械等有危險性或其他有妨礙本署安全或秩序之
      物品者。
(三)未經許可,攜帶攝影、錄影、錄音等器材。
(四)奇裝異服或衣履不整者。
(五)拒絕安全檢查者
(六)攜帶導盲犬以外之動物。
(七)其他認為有妨礙民眾洽公、出庭之權益,或擾亂本署秩序之虞者。
四、機關、團體、個人進入本署,應保持肅靜,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標語牌、海報、布條、傳單、靜坐、表演劇等方式陳情、抗議、
      造勢。
(二)大聲交談、鼓掌、喧嘩、咆哮、口角或擅自廣播。
(三)暴行、傷害或互毆。
(四)廣告、招攬、推銷等商業行為。
(五)未經許可,擅自攝影、錄影、錄音。
(六)對於本署承辦業務、執行職務人員加以批評、嘲笑或其他類似行為
      。
(七)無故擅闖辦公室。
(八)違反本署執行職務人員有關安全或秩序之指揮。
(九)其他妨礙民眾出庭、洽公或本署秩序之不當行為。
五、第三點第三款之許可,應以書面或言詞向本署申請。
六、機關、團體、個人有違反本要點之情事者,本署得禁止進入或命其離
    開,必要時得通知警察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