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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停車場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7 月 13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高雄女子戒治所合署辦公)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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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以下簡稱本監)為便利洽公民眾、來賓
    及本監職員停車之便,確保停車秩序及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使用人一經使用本停車場,即視為同意遵守本要點,若有違反者,應
    依本要點處理。
三、本要點所稱停車場,係指本監設置之家屬停車場、員工停車場、洽公
    及所有機動車輛停放處所。
四、停車場開放洽公民眾、來賓時間為上午七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
    止,逾時關閉,夜間不提供停放。
五、停車場僅供洽公民眾、來賓及本監職員停放車輛之用。但因業務需要
    ,經典獄長核定者,不再此限。
六、本停車場一律不收費。
七、車輛進出本停車場應減速慢行,並遵循場內標誌、標線及指示方向行
    駛,不得超車並應保持行車距離,以維安全。
八、車輛應停放於停車格內,嚴禁占用車道或任意停放。車位以先到先停
    方式停放。
九、本停車場僅提供車位,個人財物、車輛遺失、毀損或發生不可抗力之
    天災事故者,本監概不負責。
十、停車場內發生交通事故,應由當事人雙方自行調處或依相關交通法規
    處理,相關責任與本監無涉;若毀損公物者,照價賠償。
十一、使用人停放之車輛內,嚴禁放置易燃物、爆裂物及其他違禁物,如
      因故意或過失,致損壞停車場內之停車設施或波及其他車輛者,使
      用人應負損壞賠償責任。
十二、使用人於停車場內禁止喧嘩、亂鳴喇叭、試車、蛇行、疾駛及不得
      有製造髒亂等行為,以維停車場之秩序及環境整潔。
十三、進入停車場之車輛本體,不得有廣告、營業及其他不正當行為。
十四、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政府相關法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