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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及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人員輔導考核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12 月 01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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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落實受訓人員輔導工作,並策劃執行,強化輔導成效,特訂定本注
    意事項。
二、法務部矯正署(以下簡稱矯正署)對於本類科受訓人員應指派帶班教
    輔人員執行輔導工作,實習訓練期間,由分配實施訓練之矯正機關指
    派專人輔導之。
三、輔導工作之目的:
(一)培養受訓人員整體觀念及團隊精神,並激勵其榮譽心與責任感。
(二)發揚積極主動、自動自發及自治之精神。
(三)輔導進修學業、充實知能、研習辦事程序與方法。
四、輔導工作之項目:
(一)品德素養輔導:
      1.觀念方面:輔導其對工作之正確理念。
      2.操守方面:增進其廉正及遵守法紀之情形。
      3.性情方面:培養其為人處事態度及氣量風度。
      4.才能方面:訓練其膽識、魄力、領導、處理及反應能力。
      5.生活方面:要求其言行舉止、紀律、勤惰及團隊精神。
(二)訓練課程輔導:
      1.課程學習方面:輔導受訓人員晨間活動、聽課、研討、心得寫作
        及指導各種作業,並查看受訓人員上課勤惰及維持課堂秩序。
      2.輔導紀錄方面:觀察記錄受訓人員課堂及團體生活表現,並得協
        助授課講座辦理受訓人員之考評事宜。
(三)身心適應輔導:觀察受訓人員身心狀況,並審酌特殊事由及需要,
      適時予以關心及必要之協助;如受訓人員發生偏差行為,應予協助
      導正之。
五、輔導工作要領:
(一)加強受訓人員輔導考核及生活教育,深入接觸受訓人員,處理意見
      反映,促其遵守規定,並正確處理問題。
(二)輔導受訓人員推選自治幹部,賦予任務,並督導執行,建議獎懲。
(三)教輔人員於受訓人員受訓期間,應主動關懷,協助解決其困難,必
      要時,實施個別輔導,作成紀錄。
(四)教輔人員應公正客觀,細心觀察受訓人員平日之品德素養及言行,
      受訓人員如有違反受訓規定之行為,應立即簽報處理。
六、受訓人員如發生曠課、輔導衝突、性騷擾、自傷、亡故或其他足以影
    響訓練實施等特殊異常之情事,應依以下處理原則辦理:
(一)即時通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訓練機
      關應於事發或知悉當日立即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通報保訓會。
(二)詳實記錄特殊異常情事及輔導過程:遇有特殊異常或工作表現異常
      情事,應填寫訓練期間特殊異常情事通報及輔導紀錄表,詳實記錄
      人、事、時、地、物、相關佐證資料及輔導、晤談紀錄等,並於事
      發或知悉之日起 3  日內完成書面通報。
(三)適時運用外部資源:依需要轉介或引進外部醫療或輔導資源,以妥
      適處理異常行為。
(四)實習訓練機關認受訓人員表現未達基本要求,有實習訓練成績不及
      格之虞時,應即進行個別會談,告知其亟待改進事項,同時提供相
      關指導與建議,並作成個別會談紀錄表,由會談人員與受訓人員共
      同確認後簽名。
七、受訓人員於實習期間有前點第一至三款情形,應由實習機關依前點規
    定於事發當日立即通報矯正署,並檢具相關事證、資料及紀錄,以最
    速件函轉矯正署通報保訓會。
八、本注意事項由法務部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