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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工友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3 月 12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
圖表附件: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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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規範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以下簡稱本監)工友工作上之權
    利義務與服務守則,以保障其權益並提高行政效率,特依據行政院頒
    行「工友管理要點」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工友,係指本監編制內非生產性之普通工友及技術工友(
    含駕駛)。
三、總務科負責本監工友之管理、監督、考核及工作上之調度與安排。
四、本監設置工友考核獎懲審查會,負責審議工友之僱用、考核、獎懲、
    解僱、申訴等事宜。
五、依本要點所為之各項工友考核及獎懲,應送請工友考核獎懲審查會審
    議,審議後應將結果簽陳典獄長核定。工友考核獎懲審查會之編組及
    功能如下:
(一)召集人:由副典獄長擔任並兼任主席。
(二)成員:總務科長、人事主任、政風主任、工友管理人員,及由管理
      單位簽奉典獄長指定適當人員若干名組成。
(三)職掌:工友考核獎懲之審議;另受考核或獎懲之工友,必要時得於
      審議時出席會議說明。
六、工友之僱用,應符合本監員額編制表之規定。僱用工友應遵循公平、
    公正、公開原則及依工友管理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工友對於所擔任
    或輪調之工作不能勝任,應列入年終考核參考或予議處,情節重大者
    得依勞動基準法與工友管理要點相關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七、受僱之工友,應與本監簽訂勞動契約。新僱之工友,另應繳驗國民身
    份證、戶口名簿及學歷證件,及填繳下列表件:
(一)服務志願書一份。
(二)履歷表二份。
(三)公立醫(療)院(所)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出具之體格檢查表
      一份。
(四)最近二吋半身相片二張。
八、工友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所規定之情形者,本監得預告終止勞動契
    約。
九、工友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所規定之情形者,本監得不經預告終止勞
    動契約。
十、工友應按照本監規定之工作時間服勤,不得遲到、早退、無故離開工
    作崗位。認有延長服勤之必要時,應依加班相關規定辦理。未經請假
    擅自不到勤者,以曠工論,並按曠工時數扣除薪俸。
十一、工友請假除因急病或其他重要事故,得委託同事或其家屬代為申請
      外,應事前繕具請假單,報經總務科層轉核准。
十二、工友於上班時間應在指定處所工作或待命,不得聚眾嬉戲、酗酒賭
      博、高聲喧嘩。同事間要和睦相處,互助合作,不得爭吵打架或謾
      罵威脅。
十三、工友應服從管理人員調度及長官指示,不得逃避推諉,並應專心本
      職工作,除交辦任務外,不得從事外務或藉故在外遊蕩。
十四、儀容衣履要整潔、禮貌要週到、態度要和藹。遇有來賓接洽詢問或
      民眾電話,應親切接待謙和有禮,妥為說明,並立即通報。
十五、傳遞公文,對於文件內容,應予保密,不得延誤時效、洩漏本監業
      務機密,及對外發表批評政府或本監之言論。
十六、對於公物用品,應保管愛護,節約使用,並不得從事任何破壞團體
      紀律,及影響本監聲譽之行為。
十七、擔任駕駛工作者,應遵守道路交通規則及相關規定,並應對保管之
      車輛善盡維護保養之責任,並於出勤期間服從帶隊官現場指揮與調
      度。
十八、工友平時考核方式如下:
  (一)工友管理承辦人員對工友之平時考核,除考量其工作性質、數量
        、時效外,並應注意其正確性、工作態度、團隊合作精神及交辦
        事項執行力等,對於表現優異或未達要求者,均應列入紀錄,並
        作為年終考核之依據。
  (二)工友平時考核每季辦理一次,由工友管理承辦人員會請各科室單
        位主管就每一工友平日工作效率、態度與正確性提供初評資料後
        ,再就每一工友之差假情形及各科室提供之初評資料予以評分,
        並彙整為平時考核評分成績後,送請總務科長複評後,層轉典獄
        長核定。
十九、各科室單位主管得就平日工友於工作效率、態度與正確性上有優劣
      具體表現,得填具工友考核優劣事蹟及獎懲建議表(附表一),經
      簽會總務科層轉典獄長核定後,移由工友管理承辦人員留存,或移
      由工友考核獎懲審查會審議,列入平時及年終考核之參據,並以書
      面通知當事人。
二十、總務科應依工友平時考核為依據綜整年終考核結果及評分成績後,
      召開審查會審議評定工友年終考核等第。
二十一、工友之平時考核,應隨時根據具體事實,詳加記錄,如有合於獎
        懲標準之事蹟,應予以獎勵或懲處,並得視其情節,核予一次或
        二次之獎懲。
        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
        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
        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記功三次作為記大功一次;申誡三次作
        為記過一次,記過三次作為記大過一次。平時考核同一年度之獎
        懲得相互抵銷。
二十二、一次記二大過或同一年度內獎懲抵銷後累積達二大過或連續二年
        年終考核丙等者,應予解僱免職。
二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予記功或記大功:
    (一)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時機,有具體成效。
    (二)適時消弭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之發生,或已發生而能處置得
          宜,免遭嚴重損失。
    (三)遇重大事件,不為利誘,不為脅迫,堅持立場,為機關增進榮
          譽有具體事蹟。
    (四)對偶發事件之預防或處理適當,因而避免或減少可能發生之損
          害。
    (五)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楷模。
二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嘉獎:
    (一)對機關設施(備)管理完善,成績優良。
    (二)對機關辦理活動服務熱心,負責盡職,成績優良。
    (三)對安全防護、飲水衛生、環境清潔工作努力,成績優良。
    (四)對設施財物保管、保養負責認真,成績優良。
    (五)愛護公物、節省公帑,獲良好成效。
    (六)其他在工作或操守上,有優良表現足資獎勵。
二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予記過或記大過:
    (一)怠忽職守,貽誤公務,造成不良後果。
    (二)攜帶危險品或違禁品進入機關。
    (三)生活或言行不當,足以影響機關形象。
    (四)侮辱、誣告或脅迫同事、長官,情節重大。
    (五)毆打同事或互毆者,情節重大。
    (六)上班時無故擅離崗位或無正當理由曠工。
    (七)違反政令或不聽調度。
    (八)其他有行為不檢或違反服務規定,情節重大。
二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申誡:
    (一)於工作時間在外逗留或擅離職務崗位。
    (二)於工作場所飲酒、賭博或嚼食檳榔。
    (三)於工作場所與他人打架爭吵。
    (四)於工作場所對他人謾罵、污辱或威脅。
    (五)經常工作怠惰、遲到早退,不聽勸導。
    (六)執行工作不力或逃避推諉工作責任。
    (七)損毀或遺失公務,情節輕微。
    (八)其他有怠忽職責或違反服務規定,情節輕微。
二十七、工友平時考核及獎懲紀錄,應併入年終考核增減分數。優蹟或劣
        蹟一次者,考核時增減其分數零點伍分;嘉獎或申誡一次者,考
        核時增減其分數壹分;記功或記過一次者,增減其分數參分;記
        大功或記大過一次者,增減其分數玖分。
二十八、不適任工友之處理依情節輕重,得調動服務單位或工作內容(技
        工得調任一般工友)。
二十九、工友獎懲經核定成案後,應書面通知當事人限期提出書面申辯,
        以併同工友考核獎懲審查會審議;獎懲結果經審議並層轉典獄長
        核定後以書面通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