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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工友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7 年 03 月 12 日
26
二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申誡:
    (一)於工作時間在外逗留或擅離職務崗位。
    (二)於工作場所飲酒、賭博或嚼食檳榔。
    (三)於工作場所與他人打架爭吵。
    (四)於工作場所對他人謾罵、污辱或威脅。
    (五)經常工作怠惰、遲到早退,不聽勸導。
    (六)執行工作不力或逃避推諉工作責任。
    (七)損毀或遺失公務,情節輕微。
    (八)其他有怠忽職責或違反服務規定,情節輕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