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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收容人才藝舍坊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
圖表附件: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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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培養收容人藝文專長,藉由終身學習理念,結合藝術陶冶、興趣啟
    發及專長再造,並為有效管理,去蕪存菁,鼓勵其積極參加監內外各
    項比賽,展現創作理念,期能透過獲獎,肯定自我,為復歸社會預作
    準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才藝舍坊,區分為雕塑、陶藝、國畫、西畫、書法及竹編
    等六組,所屬學員均依本要點執行考核評估。
三、報名參加才藝舍坊之收容人,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刑期十年以下,入本監須滿六個月,且對才藝技能有明顯興趣者。
(二)刑期十年以上(含無期徒刑),入本監須滿一年,具才藝專長且對
      才藝技能有明顯興趣者。
(三)於本監執行違規二次(含)以下,且最近一年內無違規紀錄者。
(四)具有藝文類特殊專長且已有相當社會知名度者。
(五)原有才藝舍坊之學員,且表現良好者。
四、才藝舍坊學員之遴選,於每年七月實施一次,以各工場自願報名者為
    優先,經甄審合格人員,造冊列管,遇缺則依序遞補。
五、甄審小組由教化科長、管教小組及指導老師組成。
六、學習型態區分初、中、高級及資深學員等四階段,採循序漸進方式施
    教學員,每一級距以兩年為限。
七、才藝舍坊考核依各項競賽之屬性,區分為全國、區域、地方及個別性
    A、B、C 三級(如附表),未列入或新增之競賽項目,其認定標準比
    照同前。
八、初級學員在第一至第二年內,以學習為主,實施二年度二階段考核,
    由授課老師及管教小組依收容人之學習狀況、進度及態度進行評估,
    且於此階段鼓勵其嘗試性參加表列 C  級比賽,並以獲得獎狀至少一
    次為目標,經評估不適任或未達標準者予以汰除。
九、中級學員於第三至第四年時,需積極參與表列 C、B 級比賽,並需獲
    得 C  級以上比賽獎狀至少二次,經評估不適任或未達標準者予以汰
    除。
十、高級學員於第五至第六年時,需獲得表列 A、B 級比賽之獎狀至少一
    次,經評估不適任或未達標準者予以汰除。
十一、超過六年以上之學員,則每年至少需獲得表列 B  級以上比賽之獎
      狀至少二次或 A  級比賽獎狀至少一次,未達標準者,予以汰除。
十二、參加才藝舍坊之收容人除因特殊事由經核可者外,於該班課程期程
      內不得任意退出,違反者,以核低當月教化、操行單項分數各零點
      二分至零點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