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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處理機關員工或民眾陳情案件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6 月 07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嘉義少觀所合署辦公)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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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加強為民服務,有效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本所依「行政程序法」第
    一百七十條第一項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作業要點所稱人民陳情案件,係指本所員工或民眾對於本所行政興
    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
    以書面或言詞向本所提出之具體陳情案件。
三、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惟仍予以登記,以利查考
    :
(一)無具體內容、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經查證陳情人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
      匿名虛報或不實者。
(四)非本所主管業務,且陳情人以同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
    前項第二款一再向本所或上級機關陳情而交辦者,疏處小組得僅函知
    陳情人,並副知交辦機關已為答復之日期、文號後,予以結案。
四、受理人民陳情案件處理之程序暨措施:
(一)成立「陳情案件疏處小組」(以下簡稱疏處小組),其成員簽奉所
      長指派。遇人民陳情案件,由疏處小組接待及受理,並依陳情事實
      研議並予以處理。
(二)陳情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其若以言詞為之,應作成紀錄,並向陳
      情人朗讀或使之閱後簽章為憑,惟陳情人對紀錄有異議者,應予更
      正。
(三)疏處小組經研議認陳情案件有理由者,應採取適當之措施並通知陳
      情人;若認為無理由者,應即通知陳情人,並說明處理意旨;研議
      過程若遇陳情重要內容不明確或有疑義者,得通知陳情人補正。
(四)疏處小組就具體陳情個案作成之決議,應簽請所長核裁後據以辦理
      。
(五)陳情事由非本所管轄而應向其他機關為之者,應告知陳情人。惟若
      基於適當性或便民原則,得於受理後移送該管轄機關處理,並通知
      陳情人。
(六)人民陳情事項,依法得提起訴願、訴訟或請求國家賠償者,疏處小
      組研議後應告知陳情人。
(七)陳情案件有保密之必要者,處理時應採保密措施並不予公開。
五、對於重大集體陳情案件之處理程序暨措施:
(一)重大集體陳情案件發生時,立即報告所長,並通報疏處小組成員協
      調溝通,依法審慎處理,避免節外生枝。
(二)緊急事件發生或發現不法份子介入,煽動或滲入群眾中藉機破壞、
      騷擾時,應迅速集合戒護應變小組,做好防火、防暴、防破壞等應
      變措施,以安定囚情並防範戒護事故發生。
(三)重大集體陳情案件如涉及數機關時,應掌握其動向,主動通知其他
      相關機關處理。
(四)上班日發生重大集體陳情案件時,戒護科應先行率員至現場警戒,
      由現場最高層人員初步瞭解陳情事由,並帶領民眾至適當之協商場
      所與疏處小組協商(民眾超過十人以上,互推代表若干人),並由
      現場最高層人員隨時將協商情形報告所長。
(五)夜間或例假日發生重大集體陳情案件時,中央台先行派備勤人員至
      現場警戒,由督勤官指揮警戒或救援,並於瞭解陳情事由後,帶領
      民眾至適當之協商場所協商(民眾超過十人以上,互推代表若干人
      ),並將事由報告所長。
(六)經疏導無效,民眾做非理性抗爭或已構成犯罪要件時,報請所長核
      可後,由秘書(或督勤官)依警力支援協定聯絡嘉義縣政府警察局
      水上分局及鹿草分駐所派員支援,以迅速掌握情況。
(七)事件結束後,應研判發生後續活動之可能性,並協調有關單位注意
      防範。
六、對於陳情案件應依下列規定通報:
(一)一般陳情案件:
      遇有一般單純、平和之陳情事件時,除陳報所長及協調相關科室處
      理外,必要時將案件內容與處理情形陳報法務部矯正署(預警資料
      亦同)。
(二)重大陳情案件:
      遇有大規模、圍堵抗爭、暴力衝突或違反「集會遊行法」之重大陳
      情案件時,除立即陳報所長及協調相關科室處理外,應由戒護科長
      (夜間或例假日由當日督勤官)於事件發生至遲三十分鐘內先以電
      話通報法務部矯正署,再以重大事件通報表將事件發生之經過及處
      理情形傳真至法務部矯正署,如有後續狀況或預警資料亦應再續報
      。
七、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另行補充、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