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以下簡稱本監)為服務民眾,維持進入本監 停車場人車安全與環境品質,並加強停車場之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監停車場基於安全及經濟之考量,提供本監員工上班及洽公車輛等 免費停車服務。
三. 對於停放本監停車場之車輛及車內財物,本監不負保管責任;或因不 可歸責本監之事由所致車輛毀損、滅失,本監不負賠償責任。
四. 本監停車場開放時間上班日上午七時至下午六時,但因執行公務或舉 辦活動需要時,不在此限,其餘時間有進出停車場需求時,請洽本監 。
五. 停放本監停車場之車輛,不得有下列之情形: (一)未懸掛車牌或使用偽造、變造、註銷車牌,或使用他車車牌者。 (二)車輛任意停放或未依標誌、標線、停車格位入格停放,致妨礙其他 車輛停放或人車通行者。 (三)非有正當理由,停放超過七日者。 (四)未出示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車輛,占用身心障礙者專用 停車位。 (五)車內不得放置危險物品(如易燃物、爆炸物)或其他違禁物。
六. 違反第五點規定者,本監得視實際情形,報請交通或警察機關處理。
七. 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法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