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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停車場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9 月 07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連江看守所、金門看守所、金門少觀所合署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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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以下簡稱本監)為加強監內公有停車場之管
    理,俾利公務之進行,並使同仁有安全之良好停車環境,特訂本要點
    。
二、本監公有停車場,僅提供本監同仁、洽公或辦理接見民眾之車輛停車
    場所。
三、停放本監公有停車場之車輛,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未懸掛車牌、使用偽造、變造、註銷車牌或使用他車車牌者。
(二)車輛任意停放或未依標誌、標線、停車格位入格停放,致妨礙其他
      車輛停放或人車通行者。
(三)非有正當理由,停放超過一日者。
(四)未出示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車輛,佔用身心障礙者專用
      停車位。
四、違反前點規定者,本監得視實際情形,報請交通或警察機關處理。
五、停放於本監公有停車場之車輛及車內財物,本監不負保管責任。車內
    禁止放置危險物品(如易燃物、爆炸物),本監如發現可疑時,得會
    同警察機關實施檢查,車主應予配合,不得拒絕。
六、本要點經監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