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以下簡稱本監)為加強監內公有停車場之管 理,俾利公務之進行,並使同仁有安全之良好停車環境,特訂本要點 。
二、本監公有停車場,僅提供本監同仁、洽公或辦理接見民眾之車輛停車 場所。
三、停放本監公有停車場之車輛,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未懸掛車牌、使用偽造、變造、註銷車牌或使用他車車牌者。 (二)車輛任意停放或未依標誌、標線、停車格位入格停放,致妨礙其他 車輛停放或人車通行者。 (三)非有正當理由,停放超過一日者。 (四)未出示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車輛,佔用身心障礙者專用 停車位。
四、違反前點規定者,本監得視實際情形,報請交通或警察機關處理。
五、停放於本監公有停車場之車輛及車內財物,本監不負保管責任。車內 禁止放置危險物品(如易燃物、爆炸物),本監如發現可疑時,得會 同警察機關實施檢查,車主應予配合,不得拒絕。
六、本要點經監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