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健全本監停車場之使用與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監除公務用停車格外,其他非公務用之車輛均應依停車場使用管理 要點實施。
三、停車場人員及車輛進出應配合門禁管制辦理。
四、進入停車場車輛應依標線指示停放,不得任意占用或違停,車輛如有 妨害進出或占用車道,應立即排除,以維持車道通暢。
五、停放停車場之車輛,其車內嚴禁放置爆裂物或其他易燃物,如因故意 或過失而造成公共設施或其他車輛之損壞,應負賠償責任。
六、汽(機)車停車位僅供停放汽(機)車使用,不得堆放物品或移做其 他用途。
七、停車場僅提供停車場地,個人財物、車輛遺失或毀損,或發生不可抗 力之天災時,本監不負賠償責任。
八、因特殊狀況、維修場地等需要,經通知駕駛人(車輛所有人)移離車 輛,駕駛人(車輛所有人)未配合辦理,或特殊事件、情況緊急未及 通知移車者,管理單位得將車輛移置妥適處所,其相關費用由車輛所 有人或駕駛人負擔。
九、凡毀損停車場設備者,應賠償一切修護費用及其他相關損失。
十、本監停車場之使用符合財政部 97 年 5 月 13 日台財庫第 0970303 8150 號函說明三之原則,可本於權責予以減徵或免徵,故不予收取 費用。
十一、本要點經監務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