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宿舍管理手冊第五點訂定之。
二、本監之宿舍管理、分配、檢修等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 點之規定辦理。
三、本監之宿舍管理、分配、檢修等之擬辦事項,由總務科負責辦理,涉 及人事、會計部份,由人事室、會計室會同辦理。
四、本監宿舍申請資格如下: (一)多房間職務宿舍:以科室主管優先借用為原則。但以未有第五點所 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二)單房間職務宿舍:僅供因職務上需要,於任所單身居住之員工借用 。但以未有第五點所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五、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宿舍。但因職務或其他特殊原因, 經機關首長核准借用者,不在此限。 (一)經政府輔助購置(建)住宅完成貸款者。 (二)配偶或其隨住任所之扶養親屬已在其他機關借用首長宿舍或多房間 職務宿舍者。 (三)在機關所在地其本人、配偶及未婚之未成年子女有自有住宅者。
六、借用宿舍之積點計算標準如左: (一)居住狀況:最高總點數二十點。 (二)年資:最高總點數二十點。 (三)最近五年考績:最高總點數十五點。 (四)眷口:最高總點數二十點。 (五)職等:最高總點數二十五點。 (六)身心障礙:總點數不限制。 (計點標準說明表如附件一、計點標準表如附件二)
七、本監人員凡符合本要點第四、五點之規定者,由申請人填具申借宿舍 申請單(附件三、四)送總務科審核辦理,申請多房間職務宿舍請同 時繳驗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八、申借宿舍,經審查符合規定者,依次登記就適當之宿舍按積點之多寡 ,簽請依序核借。積點相同,宿舍不敷分配,無法決定優先順序時以 抽籤決定之。
九、宿舍經核准借用後,即以通知借用人,應於十五日內檢具填妥之宿舍 借用契約書(附件五、六)、授權書(附件七)並完成公證手續後送 機關認可,經認可後始可將宿舍交予借用人遷入。
十、宿舍經核准借用後不得挑選、更換。如於核准後十五日內,不辦妥宿 舍借用公證手續時,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報請核准外,以棄權論,且 不得保留其登記次序。
十一、調、離、免、撤職、退休人員居住本監借用宿舍規定事項如下: (一)調、離職、退休人員應於調、離職、退休生效日起三個月內將其 借住之宿舍回復原狀後騰空交還,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逾期不 交還時,除經報請准予借用或延期者外,本監即依本要點規定及 公證書等約定,向管轄法院依法聲請強制執行或起訴。 (二)受撤職、免職或停職處分應於一個月內比照前款規定辦理之。 (三)借用人如在職死亡,應由其繼承人或現住於該宿舍之人在三個月 內遷出,將借用宿舍交還貸與人。
十二、宿舍借用人不得將宿舍出(分)租、轉讓、增建、改建、經營商業 或作其他用途及違反契約約定之行為,並應依規定負擔宿舍管理費 用。宿舍借用人違反前項規定,即取消其借住權利,借用人並應即 將宿舍回復原狀後騰空交回;借用人未遷入居住或僅擺放傢俱衣物 而未在宿舍起居生活者亦同。
十三、宿舍借用人如有下列各款之情形者,應終止借用契約: (一)未依規定遷入居住。 (二)僅擺放傢俱、衣物或其他物品,而無居住事實者。 (三)遷入居住後,無居住事實連續達三十日以上。 (四)三個月內無居住事實之日累計達四十五日或一年內無居住事實之 日累計達一百八十三日。
十四、總務科可會同政風人員實際至宿舍訪查,借用人不得拒絕。
十五、宿舍借用人對宿舍應妥為維護,並經常保持整潔,如有人為破壞或 未盡保管人責任,以致遭受毀損,均應負修繕賠償責任。
十六、宿舍借用人搬離宿舍時,應通知本監總務科,並將所借宿舍、鑰匙 、設備及傢俱當面點交清楚。
十七、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之員工,依規定由機關按月自薪津扣繳房租津 貼繳交國庫。因職務需要需輪值者,並經首長核准借用單房間職務 宿舍之員工,免予扣繳房租津貼。但因職務異動不需輪值時,則需 自職務異動生效日起扣繳房租津貼。
十八、宿舍借用人應將置於宿舍內燃料妥慎存儲並與火種隔離,如非因天 災或不可抗拒之事致招引起火災,而造成公有財物之損失,借用人 應負一切責任。
十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宿舍管理手冊」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