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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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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宿舍管理手冊第五點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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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監之宿舍管理、分配、檢修等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
    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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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監之宿舍管理、分配、檢修等之擬辦事項,由總務科負責辦理,涉
    及人事、會計部份,由人事室、會計室會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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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監宿舍申請資格如下:
(一)多房間職務宿舍:以科室主管優先借用為原則。但以未有第五點所
      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二)單房間職務宿舍:僅供因職務上需要,於任所單身居住之員工借用
      。但以未有第五點所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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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宿舍。但因職務或其他特殊原因,
    經機關首長核准借用者,不在此限。
(一)經政府輔助購置(建)住宅完成貸款者。
(二)配偶或其隨住任所之扶養親屬已在其他機關借用首長宿舍或多房間
      職務宿舍者。
(三)在機關所在地其本人、配偶及未婚之未成年子女有自有住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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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宿舍座落地址及配住規劃如下:
(一)培德路 5-100  號:多房間職務宿舍。(首長)
(二)培德路 5-101  號:女性單房間職務宿舍。
(三)培德路 5-125  號(1 樓、2 樓):男性單房間職務宿舍。(每戶
      可住 4  人)
(四)培德路 5-126  號(1 樓):多房間職務宿舍。(暫供實習學員使
      用)
(五)培德路 5-126  號(2 樓):女性單房間職務宿舍。(每戶可住 4
      人)
(六)培德路 5-127  號(1 樓、2 樓):多房間職務宿舍。
(七)培德路 5-128  號(1 樓、2 樓):多房間職務宿舍。
(八)培德路 5-129  號(1 樓、2 樓):多房間職務宿舍。
(九)培德路 5-130  號(1 樓、2 樓):多房間職務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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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借用宿舍之積點計算標準如左:
(一)居住狀況:最高總點數二十點。
(二)年資:最高總點數二十點。
(三)考績:最高總點數十五點。
(四)眷口:最高總點數二十點。
(五)職等:最高總點數二十五點。
(六)身心障礙:總點數不限制。
    (計點標準說明表如附件一、計點標準表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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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監人員凡符合本要點第四、五點之規定者,由申請人填具申借宿舍
    申請單(附件三、四)送總務科審核辦理,申請多房間職務宿舍請同
    時繳驗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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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借宿舍,經審查符合規定者,依次登記就適當之宿舍按積點之多寡
    ,簽請依序核借。積點相同,宿舍不敷分配,無法決定優先順序時以
    抽籤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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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宿舍經核准借用後,即以通知受借人,應於十五日內檢具填妥之宿舍
    借用契約書(附件五、六)、授權書(附件七)並完成公證手續後送
    機關認可,經認可後始可將宿舍交與受借人進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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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宿舍經核准借用後不得挑選、更換。如於核准後十五日內,不辦妥
      宿舍借用公證手續時,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報請核准外,以棄權論
      ,且不得保留其登記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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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調、離、免、撤職、退休人員居住本監借用宿舍規定事項如下:
  (一)調、離職、退休人員應於調、離職、退休生效日起三個月內將其
        借住之宿舍回復原狀後騰空交還,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逾期不
        交還時,除經報請准予借用或延期者外,本監即依本要點規定及
        公證書等約定,向管轄法院依法聲請強制執行或起訴。
  (二)受撤職、免職或停職處分應於一個月內比照前款規定辦理之。
  (三)借用人如在職死亡,應由其繼承人或現住於該宿舍之人在三個月
        內遷出,將借用宿舍交還貸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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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宿舍借用人不得將宿舍出(分)租、轉讓、增建、改建、經營商業
      或作其他用途及違反契約約定之行為,並應依規定負擔宿舍管理費
      用。宿舍借用人違反前項規定,即取消其借住權利,借用人並應即
      將宿舍回復原狀後騰空交回;借用人未遷入居住或僅擺放傢俱衣物
      而未在宿舍起居生活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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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宿舍借用人如有下列各款之情形者,應終止借用契約:
  (一)未依規定遷入居住。
  (二)僅擺放傢俱、衣物或其他物品,而無居住事實者。
  (三)遷入居住後,無居住事實連續達三十日以上。
  (四)三個月內無居住事實之日累計達四十五日或一年內無居住事實之
        日累計達一百八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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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總務科可會同政風人員實際至宿舍訪查,借用人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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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宿舍借用人對宿舍應妥為維護,並經常保持整潔,如有人為破壞或
      未盡保管人責任,以致遭受毀損,均應負修繕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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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宿舍借用人搬離宿舍時,應通知本監總務科,並將所借宿舍、鑰匙
      、設備及傢俱當面點交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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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之員工,依規定由機關按月自其薪津扣繳房租
      津貼繳交國庫。因職務需要需輪值者,並經首長核准借用單房間職
      務宿舍之員工,免予扣繳房租津貼。但因職務異動不需輪值時,則
      需自職務異動生效日起扣繳房租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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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宿舍管理手冊」之規定辦理。